从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结构和体系看。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的潘德克顿式民法结构更适合我国的立法选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结构基本遵循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推理。《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人、物、诉讼的结构体例,《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采总则、物权、债权、婚姻和继承的结构体例。我国民法典的大致结构为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继承、侵权民事责任等内容。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结构基本吻合。按照这一结构,一般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对各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体原则分别规定在各编前面,对各编起指导作用。从目前的单行立法方式看,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包括即将制定的侵权法)这些民法单行法都规定了自己的原则,这也为将来制定完整民法典的原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原则体系,为民法典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研究提供一个清晰明了的脉络。“理性化是构建理想的法律模式、理想的法律思想体系大厦的最基础性最根本性的要素。”(刘作翔著:《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第52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潘德克顿法学使民法学具备了体系化、逻辑性、普遍性这三个科学的基本特征。”(孙宪忠主编:《民法总论》第4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的长处在于彻底的体系化,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孙宪忠主编:《民法总论》第4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民法典的科学性要求立法者保持理性的头脑,使民法典立法本身保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完整考虑,体现民法典的基本价值追求。“民法典‘科学化’的程度,决定着实体法、一般法理以及民法总则或一般原理课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原则统一的程度。”([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禄正平译:《大陆法系》第80页,知识出版社,1984年6月第1版)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的方向和目标,民法的规则是达到目标和原则具体环节。民法原则显得比民法规则更重要,原则没有确定或确定错误的话规则就会乱套,这样,民法的实施就要出严重问题,甚至严重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程度。因此,民法典原则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该民法典的逻辑结构的完整性和立法质量。据此,区分一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立法中更科学更合理地立法,使民法典的逻辑结构更严密更科学,以保持民法典立法内容的科学分类和合理布局,实现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更准确地运用法律原则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处理纠纷,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法律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者更好地梳理民法的内容,完善民法体系;这种区分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