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发展过程确立的民法原则是我们确立民法典原则的参考。中国古典法律中确立的“德主刑辅”、“礼法并重”、“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等,是古典中国社会的法律原则,而且是贯穿于整个古典中国的法律原则。其中法律的总原则就是“德主刑辅”。在这样的原则下,法律的儒家化、道德化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举。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确立了“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原则”、“民主自由原则”、“法治原则”为近代民事立法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原则在成文法中是比较明确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法官还可采取“自然正义”的原则来发现法律并解释法律,以协调法律规则的冲突。到现代,各国根据社会的发展又对原来的原则做了限制如所有权的限制等。我国现行民事单行本的《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各有其原则。我们可以对古今中外的民事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和取舍,以便更好地确立民法典的原则。
三、民法典原则结构的技术处理
为了更具科学地确立民法原则,保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首先应注意以下几点区分。
首先,把贯穿于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与只适用于各编的具体原则相区分。由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和民法体系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民法的原则在不同的民法领域应有不同的指导性原则来体现。我们在制定民法时,既要考虑其共性,也要考虑其个性,应该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首先,我们应从整个民法结构体系中筛选出具有共同指导性的原则作为民法典体系中的总则部分的基本原则;其次,在民法各编中筛选出在各编中具有普遍性的准则作为该编的原则。再次,使总则的原则与各编的原则相互协调,精神相通,形影不离,形成一个有机的原则体系。
其次,把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基本制度相区分。由于原则与制度相比,原则具有普遍性,带有精神色彩,具有贯穿性和对漏洞的填补性,如平等性、公序良俗等;而制度相对而言更具有个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不具有填补性,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等。在原则和制度之间,原则采取一般的、导向性规定,不做具体规定,而制度本身需要做细化规定,严密具体明确,方便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