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来民法典原则构建的思考
许增裕
【摘要】民法典原则是实现民法典目标的指路碑,是民法典体系的经脉,是民法典条文设计的基础和逻辑起点。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法典原则结构既要考虑一般性和共同性,也要考虑特殊性。为此,民法典原则应有总则原则和分则原则之分。总则原则应体现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并适用于整个民法典体系。分则原则是民法典一般原则在民法典不同领域的具体化,反映民法典不同领域的基本精神和要求。民法典总则原则与分则原则相结合,共同形成民法典的精神脉络,指导和引领民法的基本规则,保证民法典立法的体系性和实施统一性。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性;原则设定;总则原则与分则原则
【全文】
新中国的民法典立法经历了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曾于1954年、1962年和1979年三次起草民法典,都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改革开放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1986年的《民法通则》,但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于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进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进入21世纪,人们对制定《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并由高校和研究机构、全国人大法工委等起草了几个方案的《民法典草案》,但由于立法条件的限制,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法典。按照民法典的结构和逻辑思维,民法典立法应首先确定其原则,以保证民法典规范体系的协调和立法质量。在此,作者对未来民法典立法的原则设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民法典原则结构的几点理由
从哲学的角度看。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从联系的观点看社会,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的、关系复杂的系统,需要社会管理层根据社会结构的要求进行分类调节和管理。社会总是充满着矛盾,并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组织、个人与国家之间,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矛盾的性质又是纷繁复杂的。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要求我们对任何事物要总结出其矛盾的一般规律和解决矛盾的一般方法和准则。矛盾的特殊性是我们科学分门别类的依据,要求我们要具体矛盾具体分析。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要求我们既要强调矛盾的普遍性,也不能忽视矛盾的特殊性,应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好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法律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总是与社会现象相联系,并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为己任,民法也不例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社会需要是人们研究和制定民法规则的基本出发点。依此,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应能较全面地概括社会民事生活的基本内容。“立法科学的精髓,在于条理分明地组合事实,准确严密地分析事实。”([英]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7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版)法律是涉及人们行为规范的普遍制度,人们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确立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和结构模式,有效地区分法律类别及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具有普遍性、整体性的特点,同时对具体问题的调整又具有其特殊性。“民法典应该以逻辑性、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为基础”(孙宪忠主编:《民法总论》第4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因此,民法在确立其原则时应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使普遍性中含有特殊性,特殊性中体现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