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该书的后部分来看,高其才教授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于是他将《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以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为例》一文收录进该书。通过前文阅读已建构的假设在此文中得到了一定的回应。然而,其只是一个个案,对当代瑶族习惯法的传承与发展进行记录、整理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探索。
【作者简介】
张文显教授,1951年生于河南南阳,法学硕士,哲学博士。现任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书记(副部长级)。
【注释】比如梁治平教授在《清代习惯法:国家与社会》一书中以“国家和社会”为基本分析框架,从较为宏观的角度对国家法与习惯法关系进行的研究;高其才教授在《中国习惯法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等著作中对中国习惯法的整理和研究;再比如王启梁教授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所进行的微观研究;杜宇博士所作的刑事法视域中的习惯法研究;俞荣根教授所作的羌族习惯法系列研究以及吴大华、徐晓光教授所作的苗族、侗族习惯法系列研究均是比较出色的习惯法研究成果。
或者说绝大多数的习惯法研究成果在成文成书之前都自认已经对所研究的习惯法有了足够的了解。对于“习惯法”这样一个命题,若从常识的角度来看,或许我们从一开始就忽略了它的复杂性。就如迪尔凯姆所说:“除非使常识具有它在其他科学领域里早已不复享有的权威———但不知从何处获得这种权威———,否则,在社会科学中,学者就得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对自己的研究结果坚决表现出无所畏惧的态度。”参见[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同时可参见高其才:《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注1。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详细内容可参见高其才:《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注1。
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之治乃是在历史的渐次演生中,而非有意识地根据可得预见的社会目的所为之全盘人为重新改造中,逐渐形成的。”参见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比如《三十六瑶石牌法律》第八条写到:“谁家生姑娘,瑶山自古小地方,不许嫁女到大地方,我们是鸡嫁鸡,他们是鸭嫁鸭,谁若乱行事,乱捣粑,谁嫁女出山,同样犯法第十三条,法规十三款。”又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广西金秀《班衍石牌》内容反映出:因有山外客人(汉人)、壮人和山内盘瑶等“匪夷”欺辱板衍村九家而议订习惯法以御侮。参见高其才:《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7页。
有关传统习惯法秩序与现代法治建设之间紧张关系的研究成果,可参见王启梁教授从微观角度所做的系列研究。参见王启梁:《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路径选择的社区个案研究》,《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王启梁:《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及法律失败———对纳西族“情死”的法律人类学解读》,《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等文章。
在人类学研究中,“大传统—小传统”、“宏观社会层面—微观社会层面”等一直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研究框架。近年来比较有典型性的成果如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7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等。
也有学者在对湖南花瑶社会近百年来地方传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系统考察中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面对国家强力的渗透与侵入,地方传统并未全面瓦解和消失,而是依然在这一社会的日常生活和文明延续中起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说,不管采取何种观点,这样的研究进路都是值得肯定的,它使我们能够以历史的视野,以“过程———事件”的进路尽可能的接近历史真实,从而探知单一民族社区内秩序的使然以及现时社会所应采取的态度。参见米莉:《村落视野中的国家权力与地方传统———清末以降的花瑶社会生存状况考察》,《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制度或者秩序的变迁对个人的影响这一命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学、人类学研究关注的焦点。在西方经典社会学领域,涂尔干、韦伯和马克思的诸多研究都与这一命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人类学领域,美国医学人类学家凯博文对文革后中国大陆地区的抑郁、神经衰弱等病痛的研究颇具代表性。参见[美]凯博文:《苦痛和疾病的社会根源———现代中国的抑郁、神经衰弱和病痛》,郭金华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费孝通先生早就提出警告:“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是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王启梁教授在云南对一个瑶族社区进行系统地田野考察后认为,农村社区自身固有或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一旦断裂、弱化以致不能维护、促成社会秩序的生成,而国家法律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有效实施或回应该村落的规则需求,加之社会转型激烈越发引致规则稀缺,那么该村落极有可能形成与国家法律严重对立、冲突的民间法或习惯法。国家法与民间的习惯法很难进行良性互动,国家法的地方化难以顺利完成,国家法的理念不能深入民间社会,这又会加剧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规则的缺乏。参见王启梁:《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路径选择的社区个案研究》,《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
瑶族地区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为外源性现代化,政府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推行,以发展经济为核心,表现出表面化、普遍化、趋同化的特点……目前瑶族地区的现代化主要依赖国家、社会的外力,依靠国家政策、法律,以发展经济为核心,具有单面化和非民族化的倾向,对从民族传统中发展出现代化关注不够。参见高其才:《瑶族习惯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0-4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