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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习惯法研究?

  

  事实上,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间的交叉研究已经受到了越来越高的重视。法学与民族学、人类学间的交叉研究也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此类研究是具有生命力的,因为其在以法律和秩序为根本落脚点的研究中“以小见大”并使个案研究扩展的实现成为可能。


  

  二


  

  对习惯法的记录和整理是重要的,我们需要从对某一类型或某一民族的习惯法研究中来获取例证,只有在充分的了解之后才能够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高其才教授在《瑶族习惯法》一书中对瑶族习惯法具体规定和运作的记录就可以让我们对瑶族习惯法在整个瑶族社区秩序建构中的作用有深刻的把握。


  

  首先,在有关瑶族习惯法产生和发展的问题上,高其才教授作出了一项最基本的分类,即“瑶族习惯法既有自然形成即俗成的,也有特定社会组织成员议即约定的……”在这样的分类中,“瑶族习惯法的产生主要是就自然形成而言讨论的”。(1)(P18)而就议订和约定的习惯法,高其才教授以“瑶族习惯法的议订、修改”专章加以论述。虽然这只是在撰写体例上的安排,但是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却是十分重要的。从这样的分类中可以看出,整个瑶族社会生产安排、秩序建构的基本框架实际上都是在瑶族人生产实践、生活实践及其生存环境和变迁的诸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在“会石牌”中通过“原始民主”程序所形成的有关维护生产、维持秩序以及维护社区团结、防御外敌侵犯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实际上都超越了“自然形成”的习惯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这一点对现代立法和秩序建构的启示是巨大的。其一,现代主权国家试图通过法治来实现对社会的整体控制进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在这个时候,作为工具的法律之优劣显得尤为重要。在如此一个固定的疆域和文化共同体之内,法律确定是要来自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和生产实践的;[5]其二,如果以高其才教授所研究的瑶族为例,可以看出瑶族群众的生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业已被自己文化中所生成的习惯法所塑造,而且体现出了自己的特殊性和与汉人社会秩序系统的差别。高其才教授指出:“瑶族社会没有建立统一、有效地政权组织,瑶人以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方式生存和发展,通过自治、主要依靠内生秩序维系民族的繁衍,广西金秀瑶族的俗语‘瑶还瑶,朝还朝’正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1)(P16)而在有关婚姻与维护社区团结的习惯法规定中更是体现了瑶族社群相对的封闭性。[6]这种封闭性虽然在现在看来有失宜之嫌,然而,不管是婚姻还是御侮的规定确实应和了瑶族社群当时在繁衍人口、发展生产以及维系社群安全方面的重要举措。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国家法律不能正确认识到某一民族社群秩序建构的文化和社会背景,而采取一味的“送法下乡”或者以重塑另一种秩序的方式进行普法建设,势必会造成此一社群整体社会建制的混乱和失范。[7]因此,正确认识各民族社群在历史上存在过以及现在依然存在的习惯法及其对社会秩序的建构方式就是摆在目前习惯法研究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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