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在家庭及继承习惯法,丧葬、宗教和社会交往习惯法,生产、分配习惯法,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等瑶族传统制度的研究中,高其才教授继续以历史和发展的视角进行了系统的记录和讨论。这种记录展现出以人们的生活和文化为基础的习惯法的形成、运作、变迁及其自身的问题。
三
高其才教授所作的此项研究主要是一项历史性的研究,但是研究历史的目的更多的是要映射当下。对习惯法的研究永远也不可能只是停留在历史的层面上。高其才教授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此书后部分,他集中关注了瑶族习惯法的当代传承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习惯法等问题。
首先,要理解习惯法的当代传承问题就要正确认识习惯法在当代社会中存在的原因和地位。高其才教授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的天然安排和内生秩序,瑶族习惯法不可能消灭;习惯法是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其影响不可能短时间消除;瑶族语言、民族意识的客观存在为瑶族习惯法提供了载体。因此,瑶族习惯法在当代社会仍然有重要作用,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同时认为,……由于国家控制的强化和国家法律的完善,瑶族习惯法的调整对象和作用空间受到限制,习惯法已经不是瑶族社会的最主要法律规范,其主要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而存在。在他看来,瑶族习惯法在现时社会已经不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但仍然要对其作用引以注意。这一定位是作者在对解放初国家以习惯法的拟定来促进瑶山族群关系和谐的历史例证中得出的,可以说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
其次,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社区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因为“水土不服”,某些国家法律的强制“进入”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社区固有的秩序。[11]在这里,“水土”主要是指当地原有的制度和秩序环境。国家法律进入后产生的冲突可以说是一种法律冲突,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的冲突。这一点对于我们从另一个侧面理解习惯法的当代传承意义重大,因为我们需要对习惯法在传承过程中可能给社区秩序带来的影响有足够的把握。高其才教授在该书中收录了一个瑶族社区发生的盗窃案。(2)(P101-102)瑶族老人将被盗的原因之一归咎于火药枪被(依国家法律)没收。显然,国家法律规定要没收火药枪时,并没有考虑到在当地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下火药枪被没收后可能会发生的变化。湖南江永县瑶村打狗案(3)则表明,如果国家制定法的推行完全不顾少数民族习惯法运作的特质,则有可能造成人们对国家法律的抵制进而转化为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