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习惯法在传承过程中必将遭遇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大潮。[12]高其才教授在对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做社”活动进行考察和研究的过程中指出:“我们对广西金秀郎庞瑶族的‘做社’进行思考,亦须在现代化的背景和视角下进行,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不变与变化,分析现代化发展中具体影响瑶族习惯法的因素,探讨现代化变迁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通过考察和分析,高其才教授认为:“瑶族地区选择激进的还是缓和的、单一的还是多元的现代化发展方略,对瑶族习惯法的未来直接相关。现代化是否绝对排斥特殊化、地方化,如何避免简单化、大跃进式的现代化,根据民族传统的特点、社会经济文化的状况,发展适宜于瑶族文化与社会特点的现代性因素,体现民族性和文化多样性,这需要慎重的对待和科学的实践。”(1)(P461)应该说,这一结论是与全书的探讨一脉相承的。
四
从内容上来看,高其才教授的梳理和论述无疑是成功的;全书所蕴含的命题也是深刻的。然而,其中有两个领域可以进一步扩展,这两个问题同样也是习惯法研究中需要引起关注的。 首先,该书对瑶族各分支历史上存在的习惯法进行了极为细致的梳理,地域范围涉及广西、广东、云南、湖南等南方山地瑶族聚居区;时间跨度从瑶族古老神话中的伏羲兄妹一直到新中国时期。
长时段和宽领域的记录与讨论会削弱对某一具体瑶族族群习惯法研究与探讨的深度,这是本书没能克服的一个困难。必须清醒的意识到,虽然该书所涉及的所有族群都是瑶族的分支,然而对于瑶族这样一个处在不断迁徙和与其他民族交融过程中的民族来说,各分支在保有瑶族先民一些基本文化特质的同时,也会在生产、生活及其他领域产生出各族群相异的文化特征。这与研究“国家法—各民族习惯法”的框架相类似。但不能忽略的是,即使是同一个民族,在研究的时候也必须对其多元性和异质性保持基本的敏感性。以婚姻习惯法为例,只有保持了基本的多元性和异质性的敏感性,我们才能够更好的理解:同是瑶族社区,为什么有的地方的瑶族可以和外族通婚,有的则不行;为什么有的地方可以自由恋爱,而有的地方需要由父母来决定。此类问题的答案在该书中还是比较隐性的,如若不够注意极有可能会将之忽略。对于一本以历史考察为基本思路的着作,如果能更为清晰的将这些问题的答案呈现出来,那将会使着作本身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该书进一步引发出颇具趣味的问题,即,现在的瑶族人是否还是如书本里一样秉持着他们固有的习惯法和习惯秩序?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有关习惯法的历史性研究能不能使人们更好的了解某一民族习惯法的来龙去脉,并对现时习惯法的存在和发展有足够的把握?实际上,高其才教授在该书中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基本的主线,那就是瑶族习惯法在人们生活、生产方式变迁的大潮中,在瑶族社群与国家政权及其他民族的互动中总是变动不居的,即使是在文化冲击相对较小的古代也是如此。这样,当我们试图去了解当代瑶族习惯法现状的时候就有了智识上的充分准备。或许我们将要见到的瑶族习惯法已经和该书中的记录完全相左,也有可能在某些地区,习惯法在变异一段时间后又有了原初特质的复兴。然而,所有的一切都只是猜测,也可以说是研究过程中的一系列的理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