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们需要怎样的习惯法研究?

  

  其次,在有关瑶族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的研究中,高其才教授注意到了习惯法在单一民族社区中生成并发挥作用所具有的封闭性与自足性,同时也注意到了这种“小传统”意义上的封闭性在“大传统”的变迁和对“小传统”的“浸透”中所发生的变化。[8]而且这里的变迁更多的是一种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变迁。事实上,对于历史上的变迁(主要是解放以前的变迁)的把握能够使我们更好的理解瑶族地区法律文化变迁的整体性,使我们更为直观的理解瑶族习惯法是怎样在“大传统”的影响下发生着变化的。这对于目前乃至未来瑶族地区通过法治来实现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都是意义非凡的。高其才教授对瑶族地区通过习惯法所形成的社会秩序特征进行了概括:


  

  在险恶的地理环境中,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文化背景下,在用极其简陋的生产工具从事农猎谋求生存的经济条件下,瑶族希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建立一种与山外隔绝、族系与村寨协调、生活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的特点是:第一,封闭性。它绝少与外界交往,不受外来的干扰和侵犯,也不让外来的人杂居其间。第二,自足性。它的经济是以农业为主、狩猎为辅仅能维持生存的自给自足型。第三,协调式。它维系血缘关系并与村寨地缘关系协调统一起来。第四,氏族传统。它具有氏族社会的原始平等民主传统的人际关系和管理组织。(1)(P79)然而,从整个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历史脉络来看,这或许只是瑶族习惯法中相当稳定的一面。其在整个大环境的变迁中实质上一直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这可以从社会组织和头领习惯法的变化中看出。一方面,石牌制从对自发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发展到带有明显的宗法性,倾向于维护男尊女卑、买卖婚、族长权利等发端于中原汉人社会的礼教传统;另一方面,在领导者的设置上,最初由民主产生瑶老、瑶长和瑶练等土官(清道光十二年起);民国时期(1946年起)在瑶区推行保甲制度和保长统治;“会田”在庙会组织中的出现,凸显了家族制在瑶族社区中的生根并发挥作用。这一切都反映出从明清到民国时期国家统治力量(大传统)在瑶族地区的渗透和对瑶族社区生活的再造。[9]这样的历史梳理无疑为我们创造了更多对现时瑶族社区秩序状况进行反思的基础。


  

  再次,高其才教授注意到了瑶族社区法律文化和秩序的变迁对个人的影响。[10]这在婚姻的缔结从自由婚恋到依“父母之命”的变迁对个人的影响方面得到了集中地体现。“情死”个案正说明了这一问题。(1)(P86)实质上,“情死”现象在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中并不是新鲜的事情,包括纳西族、瑶族、壮族在内的诸多少数民族都存在“情死”的现象。将这样一种社会事实之原因的追问放置于制度变迁过程中加以考察是重要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少数民族社区中,婚恋首先是自由的、少有限制的;尔后当汉族儒家思想进入(这从清末各地兴建的劝学所可以得到证明)以后,婚恋必须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人们依照传统的习惯法可以在田野中、山岭上自由传情、寻找合意的恋人,但回到家中又不得不听从父母之命。这势必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和行动上的阻隔,“不得不然”的时候,阵痛往往会迅速来临。这样的记录对不管是研究者还是制度设计者都是具有警示性的,它提醒人们悲剧的发生可能只是一念之间的事情。要保障人们的幸福,就必须保有基本的同情和尊重,在面对异质文化的时候更需如此。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