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有限使用武力的原则
有些国际法学者主张,当前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范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61]其实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宣判了《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死刑。[62]后来,又有学者主张,国家违背现行国际法可能是一种“良性违法”,其效果是推进国际法的进步。[63]虽然这些主张并不完全合理,但我们必须承认,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是在发展之中的。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不能期望其基本原则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国际法的核心主体是国家,而国家之间的主张又可能相互冲突,因此,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不仅必须是清晰的,而且在权利之间必须存在适当的位阶。就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而言,必须确立人民的基本人道主义保障与国家主权、内政之间的平衡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确实有待完善,《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武力使用的规定也需要重新考量。[64]而在情况紧急、人道主义灾难迫在眉睫等前提条件下,进行多边紧急磋商、民主决策等符合法治程序的武力干涉应是一个基本趋势,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和发展趋势。但是,即使如此,仍应铭记:世界的目标是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实现和谐,而武力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这一目标,因此,应当克制武力使用,促进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65]
(四)完善使用武力的具体条件
1.确立使用武力的前提条件。[66]也就是说,武力干涉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就被干涉国家而言,必须存在现实或者紧迫的人道主义灾难,其政府未能有效承担保护的责任。[67]这其中,必须排除意识形态对立,或者经济利益、物质资源的觊觎,或者影响力、势力范围的争夺,避免因“反恐”话语的暴力化发展而导致对国家领土安全的侵害。同时,还应考虑能够通过武力干涉为平民取得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给予平民更好的保护。
2.明确使用武力的程序。在使用武力的问题上,传统上安理会具有决定是否授权使用武力的权力。[68]虽然这种模式存在缺陷,但不能因此就主张弱化安理会的职能,相反,应当通过改革提高其效率,强化其作用,保障其公正性。[69]此外,除非情势特别紧急,还应当赋予有关方面陈述立场的机会和权利,并敦促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防止人道主义成为行使霸权的借口。
3.在使用武力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要求。这一要求既蕴涵着深刻的人文考量,也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所谓人文考量,就是说武力干涉应以确保平民的安全为基础保障,而不能为了军事目的而危害平民的生命及财产,这是武力干涉者必须牢记的原则。之所以说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是因为在武力干涉中丝毫不破坏平民设施、一点不伤害平民,就大多数军事技术来说是很难做到的。于是就产生了所谓的军事必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武力干涉中的军事行动不应对平民的生命财产产生不必要的、不成比例的过度损失。也就意味着,军事行动需要在完成军事目标与避免平民损失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由于战时客观情况的多维性和复杂性,这一平衡点的确立者应当是指挥官而非其他观察者或者评论者。虽然不排除一些例外情况,如事后国际刑事审判会质疑指挥官命令的合理性,但就当时的情势而言,指挥官完全应该具有掌控的权力。并且,如果事后的审判是具有选择性的即仅仅审判失败者而任由胜利者免于法律的问责,那么对指挥官责任的追究就很可能取决于战争的结果而不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效果。如此一来,能否真正保障平民的生命与财产利益,就变成了一个职业伦理问题和政治问题。因而,需要对执行武力干涉命令的武装人员进行更多的国际人道法教育和训练,设立更为严明的军事纪律,同时配备更先进的军事武器装备,提供更良好的军事技术。
五、结语:中国对待武力干涉的立场
世界各国都肩负着使武力干涉的国际立法逐渐成熟、更加完备的责任,而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作为正在迅速发展起来的大国,尤其需要为武力干涉方面的国际法治作出贡献。虽然说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人本化的趋势,但不能说未来的世界一定会在每一件事上都体现出人本主义的精神。[70]在国际法乃至整个国际关系的发展进程中,有些因素可能会导致人本化趋势的逆转,这绝非危言耸听。并且,在国际关系人本化转向的进程中,人本化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范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出现,而需要各行为体积极参与,努力争取才有可能在更多的问题上形成人本化的行为与规范。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关系主体必须密切关注国际局势的发展,确立正确的导向。同时要注意的是,霸权主义的国际关系与人本主义的国际法可以说是南辕北辙,国际法的人本主义理想与现阶段不成熟、不成体系的国际法制结构也有着云泥之别。对于中国而言,首先要防止霸权主义在武力干涉领域体现的暴力化倾向,以推进入本主义在国际社会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