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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权入侵到多元善治

  

  在讨论武力干涉的时候,人们最关注的问题是它对于国家主权的影响。既然武力干涉意味着对他国主权的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是否意味着对当代国际法的冲击呢?近百年来的国际法实践证明,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是不存在的。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国际组织与国际制度在武器装备、武力使用、劳工标准、经贸合作、人权保护、环境维持等各个方面对于国家主权构成约束。因此,不能把主权看成是一个应然的原则,而更应当将它看成一个实然的状态。由此可见,一些学者所称的“保护的责任”[33]在伦理上是可以证成的;从法理、人权的角度看,武力干涉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34]但是,问题在于,实践中武力干涉很容易被滥用。正如家庭是国内社会的基本单元一样,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单元。人们无法任由一个家庭内部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以家庭的独立性为理由来禁止他人干涉。反过来,人们也很难想象一个外人由于担心一个家庭出现家庭暴力而住到这一家庭里,甚至颐指气使。因此,进一步的问题在于:谁可以干涉?对于谁可以干涉?应当以何种手段干涉?如果对于干涉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正当的程序,那么干涉者难免落入霸权的窠臼,被干涉者也会认为受到了欺凌。


  

  (一)武力干涉的实质正当性取决于“人道主义”


  

  笔者认为,国际法如同国内法一样,应当以保护民权、促进民生为最高目标,应当以人的幸福为最终归依。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人本主义的,[35]即国际法律制度、行为必须有利于人的生存、安全、福利和发展。而对于武力干涉而言,其实质正当性应取决于人道主义。具而言之有三:


  

  1.在武力干涉的前提上,要分析其是否具有正当的目的。武力干涉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仅仅为了推翻一个某些国家不满意的现政府?[36]是实现霸权利益还是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只有真正的以防止和结束迫在眉睫或正在发生的人道主义灾难为目的的干涉才是合法的。就利比亚而言,如果其现政府是一个恶政府,具有出现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的现实性或者必然性,那么北约的武力干涉行为在预设目的上则可以认为是正当的。[37]但是,如果人民总体上对现政府是满意的,不存在人道主义灾难的紧迫问题,只有少数人不喜欢这一政府,那么此种干涉的预设目的就是不正当的。[38]如果西方国家武力干涉利比亚仅仅是西方国家对利比亚消除异己、维护其在中东地区利益的举措,那么北约对利比亚的武力干涉行为的合法性就根本无从提起。因而,如果武力干涉的根本目的是取得经济利益,或者为了表达意识形态对立,或者为了实现霸权影响的势力均衡,那么该武力干涉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在武力干涉仅仅限于强者对弱者武装打击的情况下,这种武力干涉的正当性是很难被认可的。[39]


  

  2.在武力干涉的过程中,要考察其对于人道主义社会秩序的影响。在这个环节上,关于武力使用的法律与武力使用中的法律具有更实质的联系,[40]因而遵循国际人道法是关键的问题。如果武力干涉本身具有很多恶的溢出效应,在打击一方势力的同时影响了平民,导致平民伤亡,那么这种武力干涉的合法性很难确立。例如,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在针对阿富汗的武装行动中,有屠杀平民的行为,加之有关美军直升机机枪手对平民无理由扫射以及美军成立暗杀部队的报道,[41]这些都会使美国武力干涉的非法程度进一步加深。而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的一系列虐囚行为特别是关塔那摩监狱的存在则强化了美国武力干涉的非法性。


  

  3.在武力干涉的后果上,要考虑其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42]这种后果包括武力干涉之后被干涉国能否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格局,当地民众的生命安全是否更有保障,是否形成了一个没有大国霸权影响的、独立自治的政府治理模式。如果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武力干涉就是正当的;反之,如果武力干涉导致被干涉国社会动荡、人民处于同样或者更大的危险之中、国家体系仅仅是某些大国的影子,那么此种武力干涉的合法性很难成立。就西方国家对中东、非洲国家所进行的武力干涉而言,很少有案例能证明出现了较好的结果。恰恰相反,大多数武力干涉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后果。这样的武力干涉只能说是打着人道主义的旗号,远离了人道主义的本意。


  

  (二)武力干涉的程序正当性取决于“多边主义”


  

  武力干涉不仅要考虑实质正当性,还应考虑程序正当性。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联合国宪章》明确地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的两个例外,即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和单独或集体自卫。[43]但是,对于这两个例外,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安理会的授权能否使本来恶的行为变成善的行为?能否使本来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合法化?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历史上安理会曾经被操纵而作出过一些不适当的授权使用武力的决议,如在1950年的“朝鲜战争”中,联合国对朝鲜的武力干涉就明显缺乏正当性。而当前,某些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以弃权的方式对武力干涉表达保留或者不满。就利比亚的局势而言,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允许有关国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作出这种措辞模糊的决议可能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44]又如,自卫的前提是受到侵犯,但国际社会对于“侵略”这一概念的含义至今没有达成一致。同时,在自卫的问题上,美国采取的“先发制人”的“自卫”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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