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有这些问题的实质在于武力干涉的程序正当性。例如,在对一国进行武力干涉时,是否与该国有充分的沟通?是否采用多边手段,而不是单边行为?当代国际关系、国际法越来越重视多边主义的民主协商,而反对单边主义的横行专断。[46]虽然从理论上说,民主存在着多数决策未必科学的缺陷,并且从实践上看,民主也无法快速地对问题做出反应,[47]但比起独裁专断,民主能够避免极端。[48]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尤其需要强调国际社会的民主化,[49]即用多边主义的思维来解决国际问题,避免单边主义的大国霸权或冷战模式的均势原则。对于武力使用这种非常敏感的问题更是如此。任何武力使用的决策都必须事先放到多边论坛上予以讨论,经过有关利益攸关方的立场阐述与后果分析,而决不能由某个国家、某个利益集团、某个军事联盟单独决定。即使单边武力干涉的实体理由是正当的,但程序的非法性也有碍该、行为的合法化。单边主义的武力干涉容易导致其他国家或者民众的不满,进而衍生恐怖主义。目前,联合国安理会已经有能力迅速地处理国际上威胁和平与安全的情势,[50]因而,西方国家置此种多边机制于不顾而自行决定采取武力干涉,本身就违背了法治的正当程序原则,反映了强权政治的立场。国际社会应当在承认安理会地位的前提下,更好地设计程序,避免走入歧路;在完善安理会决策机制的同时,可以保留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一致原则,但在安理会某常任理事国有反对意见时,该国应提出明确的、具体的反对理由,而不能模糊、抽象地阻止决议的通过,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使武力干涉行为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四、武力干涉领域国际法的演进导向:四个视角的考察
武力干涉领域的国际法正处在一个发展的进程之中。对于武力干涉领域的国际法,国际社会需要审慎选择并找到一条正确路径以便在武力干涉实施的实体要求上和程序要求上逐渐达成一个明确的规范。[51]因此,武力干涉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立法和实践的积极探索。笔者认为,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惕单边武力干涉合法化的进程
由于至今尚无明确的立法和司法禁止单边武力干涉,因此要警惕某些国家通过可能的渠道实现单边武力干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倾向。[52]在国内法上,我们可以说,如果一种行为是非法的,那么不论此种行为重复多少次都不会变成合法。然而,在国际法上,如果一种行为反复出现,而国际社会予以默认,那么可能使此种行为合法化。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的反复出现本身形成了国际习惯的“一般实践”,而国际社会的沉默则可能被视为“法律认同”。正如英国学者伊恩·布朗利所言:“习惯规则并不以长期持续为条件。虽然在某些领域(如公海地位)习惯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很多新的规则是在相对短的时间之内形成的。只要实践表明了普遍性和一致性,并不需要一个特定的时间长度”。[53]当前国际法对于武力干涉合法性判断的模糊态度主要不在于不能从规则上进行清晰地认定和解释,而在于国际社会对于武力干涉行为所采取的暧昧态度,从而导致一系列与规范不符的事实出现并发展,使人们对于武力干涉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存在困难。国际社会对武力干涉行为持暧昧态度的主要原因是出于大国关系的政治考量。此种考量虽然在特定时段具有合理性,但类似绥靖的软弱态度不仅不能带来真正的利益,而且还有可能引致祸患;不仅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不负责任,而且有可能将自身带人危险的境地。20世纪30年代国际联盟对于日本侵华、德国军事扩张、意大利入侵阿比尼西亚(今埃塞俄比亚)的姑息所引起的全球性的灾难后果可谓前车之鉴。[54]因此,国际组织以及很多国家对于单边武力干涉的沉默态度是一个危险的倾向。它不仅意味着国际机制对于单边霸权的约束力有限,[55]而且有可能导致以后的国际行为体援引这些情势继续发展单边武力干涉,[56]也可能导致某些国际法专家在单边武力干涉的问题上努力论证其合法性。
(二)反思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及维和行动的实际效果
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的武力干涉,其表面结果都是要形成和平与安全的局面。很多国家和区域集团采取武力干涉的前提是因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及维和行动并不能取得明显效果且真正地实现和平。[57]例如,在“波黑危机”期间,虽然安理会已经宣布斯雷布雷尼察为平民安全区并由联合国武装进行保护,但塞尔维亚武装部队还是进入该地区屠杀了约8000名平民,而来自荷兰的维和人员既没有采取任何反抗措施,也没有向联合国军事指挥官告知情况。[58]同样,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的大屠杀也没有被联合国的维和部队有效干预。在发生屠杀的时候,处于卢旺达境内的、来自比利时的联合国维和部队并没有保护被胡图族屠杀的数十万图西族人,而仅仅是为为数甚少的白人提供保护。[59]类似地,来自美国的联合国维和部队在索马里的维和行动不仅准备不充分,而且效果也不明显。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促使安理会撤回维和部队的行为不仅没有遭到任何国家的反对,而且联合国也没有官员对之负责。这一情况也导致了索马里至今的混乱局面。[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