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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跨国公司之法律管制缺陷评析

现行跨国公司之法律管制缺陷评析


贾琳


【摘要】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动力,同时也是全球化时代各种矛盾的聚焦.点。组成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在经济上的一体性与法律上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使得有效管制跨国公司成为世界性的难题。恰当地进行法律设计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现行跨国公司法律管制机制的缺陷进行科学的分析,从而寻找克服缺陷的方法,探索新型跨国公司法律管制的模式—全球管制治理机制。
【关键词】跨国公司;法律管制;全球管制治理
【全文】
  

  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动力,同时也是全球化时代各种矛盾的聚焦点。跨国公司的国际关联特质,使其逐渐形成了可以与“国家主权”抗衡的“工业主权”。因此,国家及国际组织如何对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行为尤其是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管制,就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主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展开。然而,自巴黎和会提出的《外国人待遇协定》[1]以来,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努力,迄今为止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而国内管制又因其国家管辖权的有限性,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制度性缺陷。而恰当地进行法律设计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现行跨国公司法律管制机制的缺陷进行科学的分析。本文通过分析现行跨国公司法律管制机制的缺陷及其成因,寻找克服缺陷的方法,探索跨国公司法律管制的新思路。


  

  一、跨国公司的国内管制缺陷


  

  调整跨国公司活动的国内法主要是东道国的外资法。具体体现在跨国公司进入、经营与退出三个环节上的投资管制措施。跨国公司作为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具有追求世界范围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东道国却要求跨国公司的行为实现其“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目标的差异导致两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两者的关系较之过去有明显改善,但两者在利益冲突下的管制与规避管制的基本关系没有改变。因此对跨国公司的东道国国内管制仍是整个机制的核心所在。[2]然而,对跨国公司的国内管制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孤立的政府监管仅仅是一根根孤立的木条,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整体监管效能取决于这些木条中最短的那一根。”[3]一国政府的力量无法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管制,跨国公司法律管制需要建立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之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政府失灵


  

  在一定意义上,政府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良药。然而,国家行为本身受到“人类组织”—政府—“人为的”规则和制度结构的影响;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的并存必然产生“寻租”现象;信息的不充分;政府的低效能常态[4]等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存在政府失灵问题。[5]对跨国公司国内管制上的政府失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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