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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肖建国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公共利益已经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以保护私益为本旨的目的追求,由此带来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新发展。除了承认纯粹的私益诉讼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作用外,各国相继发展出了不同类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形态:保护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的私人公益诉讼、实脸性诉讼、民众诉讼、团体诉讼、检察院的民事公诉以及政府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等。
【关键词】民事诉讼;私益诉讼;公益诉讼
【全文】
  

  一、纯粹的私益诉讼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作用


  

  18、19世纪盛行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理念,强调个人的自我利益是人类社会运作的普遍动力。国家必须依法律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国家的任务限于防止犯罪、保障社会安全,而不是促进幸福、增进福利。个人则承担起实现公共利益的使命。亚当·斯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系统论述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认为私人利益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动促进公共利益的实。法学家耶林提出了著名的口号:“为权利而斗争”。对耶林而言,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的道德自卫要求以及个人对社会共同体的义务,否则权利无法实现。这种自由主义公益观,直接影响了资本主义早期的消极政府理论和放任主义的政府政策,也塑造了自由主义的民事诉讼制度。


  

  近代的社会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它的宗旨,将公共利益定义为社会各成员的个体利益之和,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种简单途径。在功利主义者看来,社会是由各个被认为是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每个人在追求私人利益时,自然而然地在增加整个社会的利益。私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损害了私人利益也就损害了公共利益[1](P1)。


  

  因此,近代自由主义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民事诉讼,虽然本质上属于一种私益诉讼,采用当事人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以及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的私益诉讼机理,但在私益诉讼的目的和功能上从来不否认民事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因为任何社会冲突在性质上都意味着社会关系的紧张或断裂,而民事诉讼具有熨平创伤、修复关系的作用。在美国的诉讼文化中,公共利益历来就经常是通过私人诉讼方式实现的,“公共政策得到执行的最佳方式是通过私人提起民事案件的形式显现[2]。


  

  曾两度被任命为奥地利司法部长的社会性民事诉讼理论创始人鲁道夫·瓦瑟尔曼认为,民事诉讼不是仅出于自身利益和为了实现权利而使用的设施,而是不可或缺的国家福利设施,是国家塑造社会的工具,必须将民事诉讼列人社会政策计划之中。民事诉讼法不是纯粹的技术性法律,在如何调整法院程序的形式和方法后面隐藏的是法律中的世界观、生活观、社会观和国家观[3]。社会性民事诉讼理论将民事私益诉讼的公益功能提高到无以复加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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