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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1,2001年《婚姻法》第10条中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的基层组织、近亲属。对于婚姻关系而言,如果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之一的,基层组织、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申请宜告婚姻无效。其中,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9]。


  

  2.2001年《工会法》第20条中的工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而起诉的业主委员会。对于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如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的资料交给业主委员会以及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


  

  我国法院之所以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理由是:业主具有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元性特点,当其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一个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诉讼权利,而业主委员会具有组织性和稳定性,能够胜任该工作;同时,业主的请求往往具有某些共通性,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诉权,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防止业主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避免群体纠纷和一事二理现象的发生[10]。考虑到业主委员会毕竟不同于其他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无法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避免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诉讼主体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规定业主委员会只具原告的资格,不能作为被告。该制度确立后,在业主维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各地先后发生了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业主委员会诉物业管理公司的案例。其中,北京美丽园小区业委会诉北京鸿铭物业公司案颇具代表性。(注释4:该案的案情是:2005年5月11日,北京美丽园小区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针对北京鸿铭物业公司十二项不当收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物业公司降低收费标准,一审败诉,但是在二审程序中,法院支持了美丽园小区业委会的请求。该案作为北京市首例以业委会为原告的物业费纠纷案,如此重大的维权成果得来殊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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