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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由政府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国也出现了典型的判例。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对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问题提出置疑,成为二审诉讼的首要争点。两审法院均认为,世代在赫哲族中流传、以《想情郎》为代表的音乐曲调,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的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赫哲族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该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赫哲族乡政府是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故在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赫哲族乡政府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关于赫哲族乡政府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检察院和政府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在江伟教授主持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中得到了确认。该《专家建议稿》第28章“公益诉讼”第396条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不过,当检察院和政府机关同公民、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均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限时,究竟依据国家积极作为论还是国家辅助性理论来合理划分诉权的边界、防止滥诉,这就涉及到国家作用的发挥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的实现需要国民的参与,私人积极运用法律对于合理规制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私人在多大程度上期待并积极行使其自身权利以促进法律目的之实现,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律的民主程度。因此,公益诉讼的诉权发生竞合时,应优先提倡通过民事诉讼中的私人执法来实现法律的目标。


【作者简介】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胡象明,董琦.论公共利益及其本质属性.公共管理学报,2006(l):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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