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题10和11——课程的应用性
传统的宪法学基本落入理论法学的范畴,但解释学方法使宪法学并重理论与应用,本课程是否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了注重实际法律问题的意识?对问题10的统计表明,61.6%的被调查者认识到了宪法学同时包含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内容。但事实上,也有33.3%的被调查者将宪法学单纯地归入理论法学,尽管这并不占多数,但这绝不是可以被忽视的少数。笔者在课堂上从未说明此一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问题8.1中选择填写“哲学”的问卷也同时将宪法学定位在了理论法学。
对于问题11,22.2%的被调查者试图去分析实际的法律问题,在此意义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已经达到。但大多数选择了否。其中,61.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由于自己掌握的课堂所学知识程度不够。但有一名被调查者提出这是由于课程本身的内容过于空泛与实践问题脱节造成的。结合问题10的统计情况,可能需要反思本课堂讲授是否过于理论化。
值得注意的是,14.8%的被调查者提出了值得反思的问题,即我国缺少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规范被认为没有实质效力,这击中了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的要害,也说明我国宪法体制的不足影响到了课程教学。
五、总结与反思
需要指出,本调查具有局限性。从理想状态来说,更为有说服力的调查应当是对同一学生群体在两种不同宪法学课程表现的比较,但这在目前的教学安排中无法实现。尽管如此,本调查仍能揭示不少问题。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能够为本科生所接受(尽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它避免了知识的重复,并且有利于促进民刑等其他部门法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法科的各分支课程。但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同时也面临一些制约和障碍,需要改进课程本身及其外部环境以达成理想的预期教学目标:
首先,课程本身需要改进以下内容:(1)进一步摆脱单纯理论说教的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从而向受众呈现宪法学具有的理论与应用并重的品格。为此,除了继续进行课堂提问等互动形式外,尚可考虑以特定个案为背景组织学生模拟一次宪法法院的庭审辩论,或者以中国为背景虚拟一次人大审议或调查。(2)整个课程需要继续坚持文本解释的方法,并向听众提示宪法文本的重要性。(3)就知识的国别性而论,虽然本课程名称为“宪法学”,但为便于理解,应当更偏重中国的宪法事例,结合日常生活中可触及的事例,这从长远上看印证了韩大元教授“宪法学中国化”的主张,“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