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教学
王建学
【摘要】法学院的宪法学课程应以
宪法解释学为立场,向学生展示各种
宪法条款是如何解释和适用的,培养学生运用
宪法条款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对厦门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一班
宪法课教学情况的调研表明,解释学立场的
宪法教学能够为本科生接受,它避免了知识的重复,且有利于促进民刑等其他部门法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法科的各分支课程,但这种教学法也面临一些制约和障碍,需要改进课程本身及其外部环境以达到理想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
宪法解释学;
宪法教学;本科教学;法学课程
【全文】
一、前言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法学院的宪法学课程在内容上更接近政治学、政府学或行政管理学,多采用道德与政治分析,缺乏规范手段,忽视宪法文本的解释,甚至大而无当地批判我国宪法的制度与条文,缺乏法学意义上的特有方法。法学课程的立场,正应如拉伦茨所形容的法学那样,“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1]若“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特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2]近几年来,随着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以及宪法教义学成为主流的研究模式,宪法学课堂也出现新的面貌,开始具有越来越突出的法学课程的基本品格。
笔者从2002年起认识到宪法解释在宪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重要性,[1]并从2005年开始在首次承担本科宪法教学任务时尝试着采取法解释的方法,2007年曾留学法国并亲身感受到法国宪法学主流研究向解释学回归的情况,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曾参与合作导师韩大元教授为本科生开设的“中国宪法”,为研究生开设的“中国宪法研究”和“基本权利宪法判例”,并讲授部分内容,进一步受到韩大元教授倡导的宪法解释学的影响,从而坚定了解释学立场的宪法教学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