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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环境法地位

  

  三、承认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行性


  

  虽然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主体地位目前并未得到广泛承认,但我个人认为,社会在不断地前进,随着经济全球化,环境的日渐恶化使之成为了全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解决环境问题需要更多国际层面上的合作,这样,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国际社会的影响日益显著,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地位也就显得举足轻重了。因此,无论从实践方面还是理论方面,对于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承认越来越显得紧迫。


  

  (一)从实践方面探讨


  

  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具有特殊的国际法律人格。这种特殊的国际法律人格体现在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全球环境保护和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推动作用中。这些作用表现在:


  

  首先,促进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通过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与国际谈判、参加环境条约的拟订、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等各种方式,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每次主持召开的世界性环境会议都有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介入;在涉及环境问题和环境条约的国际谈判中,从确定问题、议定日程及目标、提出有关规则、提供专家意见和有关信息、进行游说等各方面一直到缔结环境条约,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都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时甚至作为国家的代表参加环境条约的准备工作。比如在《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中,伦敦国际法环境中心是小岛国联盟代表团的一个成员;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防治荒漠化公约》等环境条约的起草工作;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从参与经社理事会的部分会议扩大到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与联合国召开的政府间会议并行,实际上已成为联合国会议的一部分。


  

  其次,监督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如国际环境民间组织积极参加《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沙漠化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重要环境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回顾和审议条约的实施进展情况,敦促有关国家执行条约或对其作相应修改和调整。有些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通过与国家、政府的合作帮助国家实施其签署或加入的条约。比如,IUCN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并且自2001年开始,在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领域,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建设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展开合作,以帮助中国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到目前为止,IUCN已经帮助75个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国家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计划。例如由于绿色和平组织的坚持,每年被捕杀的鲸的数量不断减少;而欧共体也决定禁止进口海豹皮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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