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环境法地位
董芸汶
【摘要】目前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人格仍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但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广泛影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从发挥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规制及其弊端的角度来看,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人格也是必要的。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和国际组织化的进一步发展,对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上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其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就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环境法地位的确认与环保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NGO);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法律人格;法律地位
【全文】
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利益,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上世纪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断地恶化,而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污染、印度博帕尔联合炭化公司毒气泄露等事件更使得环境问题成了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面对的焦点。于是,一批以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了。这些非政府组织活跃在环保领域并给国际环境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21世纪议程》指出:“各非政府组织和主要团体是执行《21世纪议程》的重要伙伴。”《里约宣言》等文件也都有旨在扩大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倾向,呼吁进一步加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参与环境保护和发展相关的国际法立法、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
一、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简介
那么,这些组织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呢?
在国际法上,非政府组织是非经政府间协议而成立的,为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联合体。而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则是指由不同国家的个人、团体、或联盟,为了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政府组织。它具有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的特征。ENGO的成员可以是政府、个人、团体和其他国际组织。当然,单纯的政府是不可能组成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如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就是由国家、政府机构以及一些非政府自然环境保护组织组成的;ENGO的活动领域富有专业性。他们往往拥有一大批环境方面的学者和专家,容易发挥其专业优势,而其所涉及的活动,往往具有较强的领域性,如著名的绿色和平组织,就是由加拿大的一位工程师联合12名青年建立的,该组织的活动涉及到拯救海洋生物、反对基因工程、支持可持续发展等关于环境的专业性领域。20世纪末期以来,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环保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在国际舞台上更加引人注目,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实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