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对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认,笔者认为应当是有条件有限制的,但是对于国际环境非政府组织法律地位的确认,应当不受其影响。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这些非政府组织相对易于接近决策者。而且这类政府难以解决或者不愿意处理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因为易于接近特定的服务对象而处理起来相对容易。而且法律主体核心要素在于法律关系参加者享有独立自由的法律人格,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自主地参加法律关系,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并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国际环保非政府组织通过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与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的关系,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已经具有了一定法律地位,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和事件中以主体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具备了独立参与并影响国际关系的部分能力,同时也具有直接享有和行使国际法权利并直接承担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部分能力。因此,应当对其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作者简介】
董芸汶,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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