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有争议的婚姻形态判断,首先要判断是不是婚姻,其次再看婚姻是否成立,最后才是对已成立的婚姻效力判断。不符合婚姻属性要件者,不是婚姻;没有满足婚姻形成要件者,其婚姻没有成立;满足婚姻形成要件,但不具备婚姻实质要件者,婚姻无效;满足全部婚姻要件者,则是有效婚姻。
三、重新构建婚姻判断标准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理论研究,厘清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与其他婚姻形态的界限,为正确判断不同性质的婚姻提供理论根据,以免在理论上混淆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的界限。
2、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目前没有严格区分婚姻成立与婚姻效力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与婚姻有效与无效界限混淆不清。对于因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发生的争议,或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或作行政案件处理。这当然是缺乏正确的判断标准造成的。婚姻关系成立或不成立,既不能作为婚姻有效与无效处理,也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完全是一种民事案件,直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顺理成章,简便易行。
3、重新构建婚姻判断标准,有利于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我国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配套法律,设立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制度。但在理论上没有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科学概念,在诉讼程序上,也没有设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对于因婚姻登记所引起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都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或不能正确解决,有的诉讼无门,有的作无效婚姻或行政案件处理。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制度,没有相关机制作保障,这将有损于实体法的贯彻执行。将婚姻的形成要件作为独立判断婚姻的要件,可以为建立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提供理论根据,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4、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制度,有利于划清结婚与婚姻成立的界限,增强人们依法登记的观念
实践中,人们往往简单地把结婚等同于婚姻成立,认为只要有结婚行为,婚姻就成立了,以致于把一些不合法定形式要件或者没有完成必要形式的婚姻,也误认为婚姻成立。而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就会使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让人们知道,结婚并不等于婚姻成立,只有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才能成立,以便人们自觉遵守结婚的形式要件,促进对结婚形式要件的重视,减少婚姻登记形式上的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