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婚姻判断标准之设想
王礼仁
【摘要】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么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以致造成结婚与婚姻成立、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等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关键词】婚姻判断标准;属性要件;形成要件;效力要件
【全文】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提出了重构婚姻判断标准的构想,这里将其中部分内容摘选出来,以供参考。
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么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比如,把结婚等同于婚姻成立、把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或这把婚姻不成立等同于婚姻无效等。因而,应当建立包括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在内的科学评判标准的体系。
一、缺乏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所带来的问题
目前,我国评判婚姻的标准,不仅没有婚姻属性标准,而且也没有婚姻成立标准,仅仅就是一个婚姻效力标准。在理论上,虽然区分婚姻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但婚姻形式要件,没有成为独立判断婚姻的要件,往往作为婚姻效力要件使用。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一个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没有形成科学的评判标准体系,不论是什么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或无效这一标准进行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弊端。
1、容易在理论上混淆不同婚姻形态的界限
单一的婚姻效力标准,不仅不能对是婚与非婚作出正确判断,容易混淆非婚与婚姻的界限,而且容易造成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界限不清。常见的问题,就是把结婚等同于婚姻成立,把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或者将婚姻不成立等同于婚姻无效。由于婚姻的形成要件被弱化、虚化,导致婚姻形成要件被曲解。几乎所有教科书,都把婚姻成立要件作为婚姻的效力要件,使婚姻效力要件与婚姻形成要件没有严格区别,以致婚姻形成要件没有独立内涵,损害了婚姻形成要件的独立功能与作用。如有学者认为,“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1]还有有学者认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是:1、男女双方具有结婚合意;2、男女双方均达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妻制。[2]也有学者认为,“婚姻成立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否则,婚姻无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