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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婚姻判断标准之设想

  

  第一、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的性质不同。婚姻不成立系无完婚事实,而有婚姻形式;婚姻无效,则系有完婚事实,而其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婚姻不成立,系因尚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致婚姻没有成就;而婚姻无效,并不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已经成立,只是其不具有婚姻效力。婚姻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于有没有已成立的婚姻事实存在;而婚姻有效与无效,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着眼于已成立的婚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取得法律效力。只有婚姻成立后,才有是否有效问题。如果婚姻不成立,自然无有效与无效可言。


  

  第二、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的判断要件不同。婚姻不成立的判断要件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婚姻无效的判断要件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或形式要件不完备,婚姻则不成立;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婚姻则无效。


  

  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婚姻不成立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其重新成立;而婚姻无效,除法律规定个别无效的原因消除后或者申请撤销期限超过后(如胁迫婚姻超过申请撤销期)可以有效外,无效婚姻没有救济途径,不可能通过人为方法使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


  

  第四、在诉讼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对于婚姻无效,除可撤销婚姻,属于强制宣告无效。而婚姻不成立,则采取任意诉讼,一般不强制宣告婚姻不成立。


  

  3、容易混淆是婚与非婚的界限


  

  婚姻属性要件也不同于婚姻有效与无效之要件。婚姻属性要件是对是婚与非婚的评判标准,缺乏婚姻属性要件,对于同性婚姻等非传统婚姻形态,缺乏否定根据,容易导致将这些非婚现象误认为婚姻。


  

  二、重新构建婚姻判断标准的构想


  

  为了满足婚姻理论和实践的需要,婚姻的判断标准应当重新架构。重新构建婚姻的判断标准,应当囊括什么是婚姻、结婚的许可条件(准许结婚的实质要件)是什么、以及婚姻怎样才能成立(结婚的形式要件)等三个方面的要件。什么是婚姻,是判断婚姻的属性要件;结婚的许可条件,是判断婚姻的效力要件;婚姻怎样才能成立,是判断婚姻的形成要件。对此可以分别简称为:属性要件;效力要件;形成要件。这三个要件的功能与作用分别是:


  

  1、属性要件,是判断婚姻与非婚姻的要件,即是婚与非婚要件。它的主要功能或作用在于解决什么是婚姻,什么不是婚姻。关于什么是婚姻,有些国家直接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如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第1条所规定:“婚姻是男女依终身结合并建立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契约”。[5]索马里家庭法第四条规定:“结婚是具有平等权利义务的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6]。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婚姻属性的规定。但根据中外通行的观点,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这就是婚姻的属性。它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它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不是男女两性结合,如同性结合,则不是婚姻;而两性之间不是以永久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而是临时结合(如通奸)或短期结合(如同居),也不是婚姻。婚姻的属性要件,是判断婚姻的基础要件、前提条件、性质要件,它是决定是否属于婚姻的要件。不符合婚姻属性要件的,则不是婚姻,不能以婚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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