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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婚姻判断标准之设想

  

  2、形成要件,是判断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要件,亦可称为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的形成要件,主要功能在于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形成要件,实际上是缔结或形成婚姻的事实要件,是判断缔结婚姻的事实或结婚行为的要件,即判断是否有男女两性永久共同生活事实的要件,或婚姻是否完成(即是否完婚)的事实要件。婚姻的形成要件,是从婚姻的外在表象或表现形式观察婚姻的事实是否存在。有没有婚姻事实存在,主要凭借外在表现形式证明。婚姻的形成要件,就是结婚所必备的形式或程序,也称形式要件。我国目前结婚的形式要件是以登记为主体,以仪式为补充的双轨制。从总体上,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登记制,凡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完成了缔结婚姻登记的全部形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但对特定时期或特定情形下,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的,也赋予其婚姻的效力或具有婚姻的性质。如对于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有条件承认其婚姻效力。对于取得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配偶,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认定其具有婚姻性质,可以构成重婚。


  

  3、效力要件,是判断婚姻有效与无效的要件。他的功能或作用是判断业已成立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有效无效,与婚姻是否成立是不同的。婚姻是否成立,是从结婚的形式要件判断的,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结婚的必要程序,属于事实判断范畴。婚姻效力或婚姻有效无效,是从实质要件判断的,主要看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许可要件(准许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许可要件,婚姻就有效;否则婚姻无效。因而,婚姻效力要件,属于法律判断范畴。它所判断的对象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判断的根据(标准)是结婚的许可要件。由此可见,婚姻的形成要件与效力要件的性质和功能是不同的。


  

  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可能导致婚姻的误判;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婚姻就可能被否定。比如,不符合婚姻的属性要件,则无婚可谈,不能视为婚姻,不能按照婚姻对待或处理;符合婚姻许可条件,但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完婚,婚姻则不能成立;虽然按照法定程序缔结了婚姻或完婚,但不符合许可结婚的法定条件,婚姻则无效。这三个要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和递进关系。婚姻的属性是判断婚姻的基础,而婚姻成立又是判断婚姻有效与无效的基础,婚姻不成立也就无所谓婚姻有效与无效。尽管婚姻成立并不等于婚姻有效,但婚姻有效必须婚姻成立,因而,一个合法成立的有效婚姻,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1、必须是男女两性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否则,不是婚姻。2、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缔结。否则,婚姻不能成立。3、婚姻应当符合许可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结婚的禁止要件)。否则,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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