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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融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三)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无因性


  

  在我国法的框架下,对于债权让与在解释上宜采有因说。[14](P.545)如果坚持债权让与的有因性原则,受让人取得的债权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将会阻碍债权的流通。为保障债权让与的交易安全,促进债权流通,电子登记债权让与应采纳无因性原则,即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效力。(注:[日]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电子登録债権法制に関する中间试案の补足说明》,2006年8月。)具体而言: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不是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有效要件,只要行为人进行了让与登记,电子登记债权即发生移转的效力。电子登记债权让与一旦完成,即与其原因关系分离,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即使其基础关系不存在、被撤销或无效,也不影响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效力。


  

  电子登记债权的无因性虽然保障了交易安全,但如果坚持绝对的无因性,会使电子登记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是损害电子登记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在坚持电子登记债权让与无因性的同时,亦对无因性进行了修正,具体而言:(1)直接当事人之间的例外。在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电子登记债权人请求电子登记债务人支付时,电子登记债务人可以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电子登记债权人;(2)恶意抗辩例外。电子登记债权人在取得电子登记债权系恶意时,电子登记债务人可以以其与电子登记债权人前手之间的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电子登记债权人。无因性的例外规定,允许电子登记债务人在一定情形下主张原因关系上的抗辩,矫正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状态。


  

  (四)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抗辩切断


  

  抗辩切断又称抗辩限制,是指电子登记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让与人之间基于人的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电子登记债权的受让人。(注:[日]电子债権研究会:《电子债権に関する私法上の论点整理--电子债権研究会报告书》,2005年12月。)为防止受让人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遭受不测之损害,电子登记债务人的抗辩应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电子登记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对让与人基于的人的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具体而言:(1)电子登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发生登记的电子登记债权人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受让人;(2)电子登记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善意受让人的前手之间基于人的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受让人。需要指出的是,抗辩切断制度只是限制电子登记债务人的基于人的关系产生的抗辩,而绝对抗辩,即因电子登记债权欠缺形式要件,电子登记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电子登记债权人的抗辩,并不受限制。抗辩切断制度,排除了因抗辩的延续对电子登记债权流通产生的不利影响,即使电子登记债权经过多次让与,受让人也不必担心会遇到来自电子登记债务人的因抗辩延续所积累的多种抗辩,维护了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登记债权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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