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未来债权让与的理念
1.确保债权受让人的安全是债权让与的首要问题
现行债权让与制度构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债权让与不应当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8](P.42)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法律规定了债权让与的有因性、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等。[9](P.384-385)我妻荣先生指出,受让人的安全能否获得保障是债权是否容易转让的决定性因素。与其主要从让与人一侧以转让可能、手续难易为中心考察债权让与制度,不如主要从受让人一侧以如何保障其地位为中心考察。[10](P.23)因此,债权让与制度设计的重心应由保护债务人利益转向保障受让人的安全。对受让人而言,债权让与安全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债权让与应不受被让与债权的成立、存续及内容上之瑕疵(无效、消灭及附有抗辩权等)的影响;第二,应不受连续让与中之瑕疵行为的影响。[4](P.709)这需要确立债权让与的无因性、抗辩切断制度以及引入适当的公示方式,确保受让人在债权让与过程中的安全。
2.通过公示实现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是债权让与的核心问题
依民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产生是当事人意思或行为之结果,通常只在两个或几个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且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安排,故一般不需也不宜公开。[11](P.23-24)因此,有学者认为,债权让与,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无需采用特别的公示方式,无登记、占有移转的要求,让与合同生效,债权立即移转给受让人。[12](P.201)债权本身不需要公示,并不意味着债权让与不需要公示。当债权进入流通领域后,债权让与同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示是保护债权让与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因此,债权让与应进行公示。现行债权让与中抗辩权、抵销权的制度设计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平衡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除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侧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外,未进行公示是造成制度设计缺陷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的前提是不同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平衡的结果不是谁的利益都不丧失,而是该失去的失去,该受保护的受保护,只有债权让与引人公示制度,才能在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有明确的判断规则,从而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三、我国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制度构想
借鉴日本电子记录债权法的规定,完善我国债权让与法律制度,采用电子登记的公示方式,并确立电子登记债权让与的无因性、抗辩切断制度,以破解债权双重让与的难题,提高债权流通的速度,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