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债权让与融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电子登记债权抗辩的限制不是绝对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电子登记债务人基于人的关系产生的抗辩事由对受让人行使抗辩权,这就是所谓的电子登记债权抗辩限制的例外。电子登记债权让与抗辩限制的例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受让人在取得电子登记债权时知道电子登记债务人和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电子登记债务人可以此进行抗辩;(2)电子登记债务人在电子登记簿上登记了抗辩事由,电子登记债务人可以此进行抗辩。需要指出的是,登记的抗辩事由必须明确、具体,否则无效;(3)电子登记债务人为消费者时,不适用电子登记债权抗辩限制制度。因为限制消费者的抗辩权,虽然有助于债权的自由让与,却损害了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不符,因此消费者的抗辩权不应被限制。[3](P.51)电子登记债权抗辩限制的例外可以说是民法指名债权让与抗辩规则的回归,不仅是保护电子登记债务人的需要,同时也会促使受让人提高注意义务,以尽力避免电子登记债权抗辩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登记债权流通的目的。


【作者简介】
崔聪聪(1978—),男,河北衡水人,广西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教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网络法。
【注释】麻生裕介:《新しい電子记録债権法のし<み》,経济法令研究会2007年版。
申建平:《债权让与制度研究—以让与通知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崔建远:“债权让与续论”,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周江洪:“日本民法的历史发展及其最新动向简介”,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李永锋、李昊:“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高富平:“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始関正光、高橋康文:“電子记錄债権法の概要”,载《ジュリス、卜》2007年第11期。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