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社区矫正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泛人道化倾向
社区矫正蕴涵了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行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体现在行刑的谦抑和宽和。社区矫正的出现,正是得益于行刑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思想的深入人心。社区矫正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深刻的人权保障思想,符合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本质要求,不仅保护了罪犯的基本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对罪犯的改造。然而,在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成熟的国家。由于过度地关注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有忽视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而将人道化的手段上升为目的的倾向。
尊重基本人权和尊重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并不是同一概念。剥夺犯罪人的人权,是以其侵犯他人基本权利为前提的,是基于他以非法手段侵犯甚至剥夺了他人人权。因此,犯罪人必须付出他的犯罪成本,要承受丧失某些基本人权的惩罚。社区矫正所蕴涵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是始终服务于社区矫正惩罚和改造犯罪人,使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的。但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在社区矫正的实践中,有一种人权概念被泛化,人权理念被滥用的倾向,混淆了社区矫正中打击与保护的界限,将体现人文关怀、推进法律人性化作为指导平时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结果导致执法尺度不清,罪犯犯罪成本降低、刑罚威慑力减弱,而被害人却被轻视与遗忘。社区矫正面临着陷入泛人道主义泥沼的危险。而且这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方式的公正性、正义性的质疑。在一些公众的眼中,包括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往往认为将罪犯安置在社区中进行矫正不太公正合理,认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方式是对罪犯的宽大和仁慈,社区矫正使罪犯脱离了惩罚。有人甚至认为与监狱相比,社区矫正项目似乎是以社区的安全为代价来运作,而不能很好地代表社区的利益。这与社区矫正的泛人道化不无关系。
(二)社区矫正的非制裁化倾向
从刑罚史看,刑罚执行目标几度反复。当今国际社会,教育刑和惩罚刑两种刑罚执行思想在论战和刑事实践中趋向折中,在惩罚和教育罪犯之余,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目标日益凸现,逐渐成为刑罚执行的重要目标。社区矫正更是强调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但是这是在明确一个前提——社区矫正首先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刑事制裁——的基础之上的。尽管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手段都突出强调以人道化的手段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但社区矫正仍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在确认个人实施了犯罪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机关判处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它首先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是要求犯罪人为其犯罪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仍然绝对不能忽视其所具有的刑事制裁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