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区矫正效果评价的相对科学性
近年来,我国一些监狱已开始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和评估理论研究、实践探索。这些研究和实践移植了ISO质量认证体系的形态。但没有构建完整、具体、量化的罪犯改造质量的科学标准。或者只在传统的定性的质量标准上打圈圈,不是社会化的客观标准。这种标准是建立在主观定性基础之上的,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而且,这种定性的标准仅对罪犯改造的主要目标进行描述,无法对罪犯的改造方案以及矫正措施产生推动作用。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在客观上能有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但没有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实际上就不可能使质量目标得到全面落实,不可能在质量目标的控制下,实现改造工作的持续改进。在社区矫正方面,对社区矫正效果评价一般还只是简单得以是否有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为衡量标准。但是对于什么是重新犯罪?时间期限为多少为合理?导致重新犯罪的因素是社区矫正的效果还是其他因素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各地在进行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时适用的标准表面上看一般都用重犯率来衡量,但事实上由于对以上问题的理解不一,标准很不统一。至于其他效果衡量标准,只是停留在很粗浅的阶段,表现为矫正过程中和矫正期限满时对矫正对象的主观性评价。
其实罪犯改造质量和评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改造工作是针对人的活动,对人的活动具有个别化和不可重复化的人文特点。犯罪学理论中也有一句名言:“犯罪原因如同一棵树上没有一片相同的树叶”。这就决定了一组满足要求的特性,要因人而异,具有个别化的特性,要在寻求个性化的一组特性的基础上,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符合一般规律的一组特性。这实质上就是要构建起个别化的改造质量标准和群体罪犯的改造质量标准。这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基础和依据。而要按科学和量化的要求,构建个别化的和群体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的难点在于如何科学认识罪犯的问题、特性问题、程度问题、如何落实罪犯改造质量目标的问题、研究方法的问题。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尽管也面临同样的难题,但相比较而言,他们更加注重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在社区矫正效果评价方面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如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当美国总统任命的矫正工作调查组负责人罗伯特·马丁森作出了“矫正无效”的结论后,美国的犯罪学、刑事司法、执法的学者和工作者以及政策的制定者对社区矫正项目的有效性进行了争论,并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有:(1)注意保持社区监督、制裁和治疗的平衡 (Rand,1990;McM & che,1991);(2)对滥用酒精和毒品的治疗(Eisenborg,1992;McFarland,1991;Beebe,1991;Griffiths,1991):(3)对性罪犯的治疗(Coxe,1991;Eisenberg,1992):(4)假释过渡期的服务(Finegan,1993):(5)认知技能的增长(Hunter,1992);(6)采用及时反应的、有效的和实质性的干预(NCCD,1993);(7)对于有高度和中度危险的罪犯给予更多的关注(Andrews,1993);(8)社区的监督和服务需要有经过较好训练的工作人员来执行(Roming,1984;Ross,Gendreau l987);(9)社区监督和治疗的结合(Turner,Petersilia,1990;Field,1991);等等。[7]运用这些研究成果,形成了一些系统的量化的评估量表,并将矫正质量评估贯穿于整个矫正过程的始终,各个阶段的评估结果将用于指导及时调整下一阶段的矫正方案,从而使得矫正更具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