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矫正手段有的是传统型的矫正手段,如社区服务[4];有的则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电子监控[5];有的是制裁性的,也有许多是服务和干预性的。制裁性的矫正手段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刑罚制裁性,而服务和干预性的矫正手段则是对矫正对象的人文关怀,使矫正对象能够回归社会。经过长期社区矫正的实践,美国俄勒冈州已经形成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社区矫正手段,在社区矫正中采用许多不同形式的制裁、服务和干预的手段和措施,目的是使罪犯能够遵守法院和假释委员会确定的监督条件,使罪犯在社区承担刑事责任时尽可能减少其今后犯罪的可能性。这些形式丰富、内容各异的矫正手段充分考虑了矫正目标的实现,注重矫正对象个体化的差异,尊重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需要并在矫正过程中给予制度化的帮助。每个县可以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制裁和服务能最好得满足社区和罪犯的需要,因此各县所采用的手段中有广泛的差异性。
(三)社区矫正运作的规范性
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的运作上具有规范性特点,即立法上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形成统一有效的做法。实体上参与社区矫正的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程序上运作有严格的规范保障。
以加拿大为例[6]:
加拿大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好的国家之一,联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重犯率低于2%,反映了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加拿大《刑法典》对有关刑事犯罪、惩罚和相关的刑事程序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1992年专门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是目前指导加拿大成人矫正的主要法规。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律师、法官、警察、公众甚至被害人、罪犯的意见,使法律的出台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加拿大比较健全的社区矫正法规为社区矫正运作的规范性提供了前提,而两级垂直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专业化分工是社区矫正得以规范运作的保障和关键。加拿大联邦级的矫正局负责对联邦矫正机构(加拿大已将监狱统称为矫正机构)和联邦社区矫正的管理,省级矫正机关负责对省一级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的管理。联邦社区矫正除在首都渥太华设有总部外,并在全国设有五个分部(按地区管辖),就西部的太平洋地区而言,下面又分为四个假释区,四个区下设22个中途住所,65个假释官,200个社区志愿者,共管理1100个联邦社区矫正对象。与联邦矫正局平行的机构有国家假释委员会,在部分省一级也设有假释委员会。在垂直管理体制下,专业化分工明确是加拿大社区矫正的一大特色。如在联邦的假释办公室,设有高级假释官、行政经理、项目管理者、牧师、电脑技师、个案管理工作者等。假释官又分为监狱的假释官和社区假释官。垂直管理的好处是有利于加强业务方面的领导,减少地方的干预,有利于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和素质的提高。而分工明确又使得各个部门、环节、人员能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一这对我国目前试点中分工模糊,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上级管理部门过多,造成“婆婆太多,媳妇难做”的事实是一个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