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国为例[2]:
英国的社区矫正不是一个单一型的刑种,是复合型的多元化的刑种群,由多种社区矫正令组成。这些矫正令是立法机关在近一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刑罚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在不同时期,逐步确立的。刑事司法机关在个案的审判中,对某个被告人可以适用一个或多个社区矫正令。根据2000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sentencing)Act)的规定,英国社区矫正的种类由社区令、补偿令、缓刑(暂缓执行)和假释构成。第33条第l款的规定,“社区令”包括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毒品治疗和测试令、管护中心令、监督令和行动计划令。其中,宵禁令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罪犯;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毒品治疗和检测令仅适用于己满16周岁的罪犯;管护中心令适用于未满2l周岁的罪犯和不履行责任者;监督令、行动计划令仅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罪犯。补偿令适用于未成年人罪犯。缓刑(暂缓执行)适用于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刑的罪犯。
英国的社区矫正在矫正种类体系设计上还具有严密的递进性,各个社区矫正令之间根据年龄和犯罪情况等,对罪犯的自由限制和管理形成一个由宽到严的阶梯。如2000年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第60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就体现出递进性的特点。该条规定:“(3)管护中心令可能要求一个人参加一个中心的总计小时数,不得少于12小时,除非当:(a)他未满14周岁,并且(b)法院根据他的年龄或一些其他情况,认为12小时过多了。(4)总计的小时数不得超过12小时,除非当法院分析所有的情况后,认为12小时是不够的,并且在该案中:(a)当罪犯未满16周岁时,不得超过24小时;和(b)当罪犯已满16周岁但未满2l周岁或(上文(1)条(c)款的情况下)未满25周岁时不得超过36小时。”在2000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中,这样的规定比比皆是。
(二)社区矫正手段的多样性
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手段的设计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源自监狱矫正的传统型矫正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低、现代化手段运用得极少不同,西方各国借助雄厚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研究成果,在社区矫正中运用了多种多样的有效手段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以美国俄勒冈州为例[3]
俄勒冈州社区矫正手段主要包括:(1)在制裁方面的手段:工作中心、电子监控、家中拘留、日报告中心、强化的特别的监督、社区服务、社区劳务小组等。(2)在服务和干预方面的手段:滥用酒精和毒品的门诊矫治、居住的滥用酒精和毒品的治疗、精神健康的治疗、对发怒的控制、认知的重建、对性罪犯的治疗、就业、教育、解决在危机状态和过渡期的居住条件、过渡期的服务等。(3)其他措施:尿检、测谎器、对使用抗滥用毒品和酒精药物的罪犯提供资助、提供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