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陈和华;叶利芳
【关键词】国外社区矫正
【全文】
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
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的刑事词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因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词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社区矫正有如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性和递进性
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种类的设计上具有宽泛性和递进性的特点。所谓的宽泛性就是社区矫正种类繁多,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不同的矫正内容设计,因人而异。所谓的递进性就是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犯罪性质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等设计严厉程度不同的矫正措施,并且互相衔接,对罪犯的自由限制和管理形成一个由宽到严的阶梯。宽泛而递进的复合型的立法设计,拓张了社区矫正的弹性,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允许法官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适合犯罪人的某一种或若干社区矫正令,因人施刑,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