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美国银行业规模空前的并购交易后,自1980年至2003年美国银行数量从16,000家急剧下降至8,000家,前十大银行拥有的银行业资产则从22%上升到46%,存款总额从19%上升到41%。银行资产与存款集中在少数大型银行手中,[39]并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美联诸前明尼阿波利斯分行前行长盖瑞·斯特恩(GaryH.Stern)认为,“太大不能倒”原则再也不能继续下去,它将给美国经济带来无法承受的沉重代价。[40]2010年希腊及其他欧盟国家发生的政府财政危机及主权债务危机表明,政府对金融系统的救助行为很可能会导致政府财政的恶化。原因在于,对大型银行的救助行为并未减少损失,只是向政府及纳税人转嫁了损失,过高的救助成本很可能使政府自身成为下一个危机主体。
(四)金融系统崩溃
第四个负面作用是可能引发金融系统崩溃与金融危机。政府对大型银行的保护在金融危机本身产生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41]前已述及,作为对政府救助承诺的理性反应,债权人降低了对银行的约束,而银行则更易从事更高风险经营活动,从而提高了银行失败的可能性,也提高了政府救助行为的可能性。高额救助成本要求政府筹集巨额资金,通常情况,通过发行货币收益融资成为政府主要的融资方式,而对通货膨胀的担忧反过来促使金融市场参与者们从事导致货币快速贬值的交易,最后,货币贬值与金融危机引发严重的经济衰退。[42]虽然金融危机的原因应当是多元的,但政府隐性担保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分析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原因时指出的,“危机爆发前的亚洲金融机构承担过度风险,部分原因是由于他们的债权人被给予了隐性政府担保。”[43]
四、美国银行监管新立法及其评价
“太大不能倒”原则为大型银行提供了风险庇护所,财政与纳税人被迫承担大型银行经营失败的风险与救助成本,这种状况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要求终结政府对大型银行救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曾表示:“随着金融危机的缓解,现在是采取行动以降低今后危机发生可能性与危害的时候了。”[44]但决策者却面对着两难选择:关闭失败的大型银行可能会在短期内引发系统危机,而继续救助大型银行则延续道德风险、破坏竞争秩序、巨额财政负担、金融系统风险加剧等长期性问题。不难理解,在能够根本解决大型银行破产对金融系统的威胁之前,决策者很难下决心放弃“太大不能倒”原则。[45]
美国《2010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另辟蹊径,在这种两难困境中作出近乎两全其美的选择:既放弃了“太太不能倒”原则以防止金融系统重蹈覆辙,又通过制度创新充分防范系统性风险,化解了放弃“太大不能倒”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矛盾。该法案对“太大不能倒”原则的放弃、保护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更严格监管标准等内容表明,美国关于大型银行监管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折,并已经确立起一种全新的银行监管价值取向。
新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通过建立大型银行清算机制终结了“太大不能倒”原则。首先,法案设立大型银行专门适用的“有序清算程序”(orderlyshutdown),允许经财政部、FDIC及美联储一致同意并取得法院批准后,FDIC可以对失败的大型银行或金融公司进行清算;其次,要求大型银行及金融机构定期制订破产计划(FuneralPlans),为其倒闭后的处置程序与方法提供基本框架,未按要求提交计划的公司将面临更高资本要求、业务增长限制或者资产剥夺等方面的制裁。再次,法案要求股东与无担保债权人承担银行失败后的损失,管理层与董事将被解雇。同时,法案要求FDIC只能在可由银行资产偿还的范围内融资,且该债务属于优先受偿范围。[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