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及其适用

  

  第一,因果关系的阻断。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之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不法行为,如汶川地震前建筑商就有偷工减料的行为,那么不可抗力的发生就不足以否定行为人过错的存在,此时须讨论建筑商偷工减料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地震等不可抗力使得先前的不法行为变得没有意义,那么损害就是因为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行为人无须负责。[10](P195)我们认为可以采用“BUTFOR”规则检验,即采用剔除法,将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如建筑商偷工减料的行为剔除后,看损害结果是否仍会发生;或者也可采用替代法,用适法行为替代不法行为,如假设建筑商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建造房屋,看损害结果是否仍会发生。答案若为肯定,基本可以说明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间无事实性的因果关系,建筑商无须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负责。若为否定,则为不法行为与自然力之累积因果关系的问题,下文详述。


  

  在学界已有的讨论中有所疏忽因而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纵使不可抗力阻断了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使得行为人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未必能一并豁免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大地震后才发现房屋质量存在明显瑕疵,发包人或购房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购房合同的约定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或开发商承担修复、更换、改建、降价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质量瑕疵较为严重而构成根本违约,还可要求解除合同。这是因为承包人或开发商瑕疵给付的行为与不可抗力无关,自不能因不可抗力免除其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若非如此,将会使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的奸商的恶行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得以完全掩盖,并由此获得不法利益(合同得到完全履行的对价),这显然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试想,若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建筑物被地震摧毁,在工程价款或购房款尚未全部清结的情况,遭受重大损失的发包人、购房人不能向偷工减料而导致建筑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承包人、开发商主张瑕疵给付的责任,后者却还可以继续主张原来约定价款的清结,这是何等的荒唐!


  

  第二,超越的因果关系。当损害事实由加害人的行为引起,但即使没有加害人的行为,损害同样会因为随后到来的不可抗力而必然发生,则加害人的行为为真正原因,不可抗力为超越原因。其典型情形是,侵权人在地震发生之前对他人财产进行了部分损害,如损坏他人房屋的门窗等,但随后发生了地震致使房屋倒塌,侵权人认为既然因随后的地震导致房屋倒塌,必然导致门窗的损坏,因此主张不予赔偿。我们认为,超越的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的阻断不同,后者加害行为的损害结果还未实际发生,潜在受害人的请求权亦处于隐而未发的状态,而不可抗力的介入使其归于无效;但在前者,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已经有效成立,自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后续介入而使之消灭。有学者认为,在超越的因果关系情形下,侵权人虽不能免责,但应在赔偿数额上适当考虑超越原因,如被告酒后驾车撞伤原告,致其失去工作,一年后发生地震,原告即使不因被告之肇事丧失劳动能力而失业,也会因地震失业,那么被告仅须对原告丧失一年工作能力的损害负责。[11](P14)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与全部赔偿原则似有违背,且因地震失业原告尚有东山再起之机会,而劳动能力丧失后却无法再行恢复,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第三,累积的因果关系。当自然灾害与行为人之过错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损害时,属于累积的因果关系或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比如承包人设计、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符合防灾抗震的法定或约定标准,由于地震原因与建筑质量不合格之共同作用,坍塌后造成损害,此时应如何分配责任?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应由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内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分担责任。{6}因为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由于过错行为与不可抗力处于相互否定的地位,原则上不可能出现两者共同引发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的情况。如上例中既然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建筑、维护等避免一定级别内的地震所造成的损害,那么在此级别标准内的地震即不属于不可抗力,其未尽到保护特定范围内的受害人免受自然灾害侵扰的注意义务,应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负责,而不能以不可抗力为抗辩。另外从法政策层面考量,全部赔偿的规则比根据原因力的比例分担责任也更具有合理性。因为首先,全部赔偿能够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尤其考虑到与过错行为形成原因竞合的是自然力而非另一过错行为,而自然力本身是无法承担补偿受害人损失之责任的,此点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有本质不同;其次,全部赔偿可以更有效的遏制故意降低施工质量的严重违法行为,并促使行为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而若只是部分赔偿,对诚信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则明显不足;再次,考虑到实践中证明与确定原因力的比例十分困难,在特定情况下远不如“全有或全无”规则来的简单明了,如此可以大大节省司法程序中的举证、取证之成本。{7}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