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分析和对策
杨小军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实施问题
【全文】
要想把《行政强制法》实施好,必须加强法治环境配套建设。例如,法律意识和法治权威的树立、法律实施机制配套制度的落实、执法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监督与救济途径的畅通有效。
所有立法,最终都要付诸实施。把文字上的规定变成社会实践和事实,这个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制约。有的因素,源自立法本身,源自执法机关,源自当事人,也有源自体制、机制、社会习惯,还有源自普遍的违法事实现状等。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应该也不例外。
我们已经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下,法治数量型发展应该让位于法治质量型发展。要想把《行政强制法》实施好,必须加强法治环境配套建设。例如,法律意识和法治权威的树立、法律实施机制配套制度的落实、执法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监督与救济途径的畅通有效等。
规范登记保存措施的使用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限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并且明确规定,除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律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概属这部法律规制范围。
但是,在《行政强制法》之前,还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一个登记保存措施。也就是说,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自1996年实施至今,很多行政机关经常使用该登记保存措施来处理证据等。有的是就地登记保存,有的是异地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措施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取证方法。但很多行政机关已经把登记保存措施变成了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经常使用,这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