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基础执法中,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执法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有的乡镇,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就几个人,其他执法人员数量却高达几十上百。有的县城,公安机关将夜间巡查的职能部分委托给了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负责县城的夜间巡查任务。
就现状而言,一方面,法律和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另一方面,实践中其他人员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为什么会有这样矛盾的现实呢?无非两个原因:
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
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倾向,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这就是我们基层执法的部分现状。
在这个现状下,《行政强制法》有关禁止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会遇到极大的尴尬。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执法实施强制,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者博弈的过程,老百姓会疑惑,执法机关会纠结,法律规定与执法现状之间则会出现“此起彼伏”的现象。
要想解决其他人员执法问题,我认为,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解决执法重心下移的体制和制度配套问题。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否则,就《行政强制法》对执法人员的限制规定,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即便暂时落实了,也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实施问题
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一直是行政强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方法有几个:一是没收处理,二是销毁处理,三是退还处理,四是拍卖变卖处理,五是移送处理。就没收处理和销毁处理而言,实施中问题不大,其他三种处理措施的实施则复杂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