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正义的实现
正义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实现社会正义,是民法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民法通过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贯彻和体现民法的正义价值。在20世纪及在21世纪已经过去的10年中,民法的公平正义、人间的道义并未能完全实现。尤其是在20世纪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对于那些无家可归的人们、失业的人们、遭受差别待遇被歧视的人们、受政治压迫的人们、人权被侵犯的人们、内战的牺牲者以及难民等,还存在没有分给这些人必要的必需品的情况,以致他们不能享受到人间的正义和人道。
民法上的正义,主要有对等正义和分配正义。所谓对等正义,即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在地位上的平等,一方不能无偿取得对方的利益,取得对方的利益以向该对方给付对等的代价为前提。民法的债法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法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对等正义。所谓分配正义,即民法中的物权法在将社会财富分配给社会成员而作制度安排时,须体现分配公正,实现正义。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经6个月的公告期间仍无人认领时,拾得物和埋藏物就归国家所有。此种通过《物权法》来分配社会财富的规定是否符合正义(分配正义),就颇值研究。另外,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而规定添附制度时,应如何作制度上的设计、安排,方能体现分配正义,也是需要注意的。
(五)民主主义
在20世纪,于我们这个地球上曾经存在过各种各样的独裁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世纪30年代建立的德国希特勒法西斯独裁国家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日本独裁国家。他们曾经给人类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使无数人遭受了不幸,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当代,严格划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有利于抑制政治国家权力的膨胀和限制国家行政干预。国家行政权力侵害人民民事权利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会最终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建立民主主义的国家。
(六)国际交流
在法律领域,民法的国际交流在法史上发生最早。早在中世纪时期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所国际性的法科大学。当时欧洲各国(如德国、法国)的学生纷纷到那里研习罗马民法。他们学成回国后,又在自己的国家传播罗马民法,由此使他们对近代民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欧陆民法的发展史,是一部罗马民法在各国生根、开花、结果,最后被“现代惯用”(“现代适用”)的历史。欧洲由此成为民法的故乡。20世纪60年代以来,领导世界民法潮流的也是欧洲的德国,由此使德国成为各国民法研习者向往的中心。今日,美国的判例民法异军突起,尤其在隐私权、宪法一般人格权、医事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由此也使美国成为另一个民法研习者希望去的地方。另外,亚洲的日本因民法研究的昌明、资料保存的完好、对民法问题研究的精细而成为民法研习者向往的另一个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