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
世纪民法指向和追求的目标其次是人权。所谓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等。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人权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在今天,于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剥夺他人的人权,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例如,各种各样的内战、武装斗争、恐怖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的、宗教的差别歧视,灾害、环境污染乃至人权侵害等,皆使相关人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世纪是人格权和人权保护的世纪,作为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的民法,理当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其主旨和使命。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获得极大发展,人民享有的各项人权获得保护。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侵害人权的现象、对男女进行差别对待的现象、对残疾人施以歧视的现象等还是偶有存在。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人权保护中加以消除。另外,现今我国人权保护的种类和层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也就是说,应在强调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提倡和保护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
(三)社会福祉的实现
为了使在21世纪生活的一切人都享有充分的人权,使所有的人都幸福地生活,实现社会福祉,切实保障人民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实现这些目标的物质保障。所谓福祉社会,是指使包括老人、身心障碍者、病人及其他社会弱者在内的一切人得以幸福地生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保障所有的人得享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动机会,并按照每个人的劳动贡献的大小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其次,应广泛地实施社会福利政策,以保障社会弱者也可以过上丰裕的生活。再次,应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人民不至于在社会财富的保有上存在过大的悬殊。最后,为了实现福祉社会的目标,还必须通过民法上的制度设计,来保障人民居有其所,使每个人都享有适宜的住房权。此点在确保福祉社会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并且是至为重要的关键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