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年来法国民法的修改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于2004年迎来200周年,200年来,该民法典的基本架构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多少也有一些修改(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的家族法的修改)。首先,2004年以后进行修改的有:2006年继承法的修改与担保法的修改,以及2007年依法将信托编入民法典第2011条以下。担保法的修改系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集中规定于民法典第4编中,其目的在于:(1)求其现代化,使担保权设定、实行的手续简化,节省费用,讲求实效性;(2)使易于获取信用;(3)使人们易于阅读,使虽非法国人也能了解。[3]其次,以Pierre Catala教授为首,设立债法修改委员会,并于2006年6月公布《债法修改草案》。最后,法国传统上也将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1641条以下)与债务不履行责任(民法典第1184条)相区别,采取二元说。但20世纪后半叶,主张采一元说的声音日渐有力。即以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1964年的《海牙国际动产买卖统一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1999年的欧盟指令为背景,极力主张一元说的教授JacquesChestin认为,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区别不明确,两责任相重叠,因此应采取一元说。
(三)近年日本民法的修改日本民法自1898年施行以来,迄今已经过110年,达一个世纪以上。为适应社会变迁、演进的需要,虽然尽量以判例、学说发展之,但难免也会出现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因此于2005年11月成立民法修改研究会。5年来,尤其对于日本民法财产法草拟了《日本民法修改试案》。现今日本法制审议会和日本民法学界正对日本民法财产法中的债法进行修改。
三、21世纪的民法指向的目标
今天我们早已迎来了21世纪。在这个世纪,民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民法追求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无疑是值得关注的。归纳言之,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
(一)和平
世纪民法首先指向的目标是人类的和平。20世纪,人类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即1914年至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37年至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使无数人遭受了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一些地区(如中东地区、非洲一些地区、南亚地区)长期存在的局部战争、地区冲突,也以极端残酷的方式表现出来,悲惨的境况甚至延续至今。对人类而言,最大的不幸,莫过于陷入战争之中。21世纪,应当尽力避免战争,或者说完全消除战争。[6]如果说人类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共同语言的话,那么这个共同的语言就是民法。民法是规制人民日常生活的法,它最能反映人类的本性,表现人类的最根本、最本源的那部分东西。由此决定了世界各国的民法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而与阶级立场、政治主张、政治观点、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等无涉。民法因此具有沟通人类的心灵,促进人类的交流,使人类世界结成为一个“世界联邦”的功用。[7]所谓世界联邦,即马克思·韦伯(MaxWeber)所说的“世界国家”。各国民法的发达、民法文化的弘扬以及民法的国际交流的深入和普及,使人类日益向世界联邦或世界国家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