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害人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可能实际具有过错,也可能确实没有过错,这里据此分别进行讨论。须指出的是,在依据风险比例规则划分出一定的责任份额时,尚需经主观之可谴责度的调整,只是下文将关注点放在风险比例规则的具体适用上,因而对此点不再强调。
(一)加害人实际并无过错时风险比例规则对无过错责任之赔偿范围的影响
无过错责任依归责依据的不同大致分为以高风险为特征的无过错责任、以分散损害为核心目的的无过错责任。在以异常风险为特征的无过错责任中的责任份额的确定其实正是前文所举的例子,故此处仅举以分散损害为核心目的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为例。
在以分散损害为核心目的的无过错责任,加害人行为的致害风险一般不是很高,甚至都不足以使得加害人具有过错,然而法律基于分散损害的目的使之承担责任。假设受害人没有过错时加害人的致害风险是5%,由于受害人的过错使得致害风险变为8%,同样地,受害人的初步负担份额是由于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幅度(8%-5%=3%)与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8%)相除而得出的比例数值(37.5%);相应的,加害人的初步负担份额是加害人应负责的致害风险(5%)除以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8%)的值62.5%。
(二)加害人实际具有过错时风险比例规则对无过错责任之赔偿范围的影响
风险比例规则由于其符合侵权法绝大多数规则制度的本旨,因而并非仅狭隘地适用于受害人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的无过错责任中,而是适用于绝大多数多人对同一损害具有可责性的场合,法学论坛年第期包括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以及共同侵权的场合。在加害人实际具有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场合,并不能抛弃无过错责任单就加害人过错与受害人过错相比较,这一精神同样地体现在风险比例规则中。举例而言,在以分散损害为核心目的的无过错责任中,假设受害人与加害人均没有过错时的致害风险是5%,由于受害人的过错使得致害风险比双方均没过错时提高了3%,由于加害人的过错使得致害风险比双方均没有过错时提高了2%,即由于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过错使得致害风险共提高了5%,成为10%。此时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为10%,各方的风险所占比例均应在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5%+3%+2%=10%)中予以确定。这样,受害人的负担份额是由于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3%)与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10%)相除而得出的比例数值(30%);而加害人的负担份额则是双方没有过错时的风险大小(5%)——此乃无过错责任所针对的风险——与加害人因自身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幅度(2%)的和——此乃加害人过错所针对的风险——(5%+2%=7%)除以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大小(10%)所得的数值(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