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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

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



——风险比例规则的提出与适用

刘海安


【摘要】现有将受害人过错与加害人无过错责任相比较的进路均存在缺陷,不足以认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负担份额。解决此问题的进路是风险比例规则,该规则旨在以受害人及加害人对其应负责风险在全部应负责的风险中所占的比例,来决定各自的负担份额。这样既体现侵权责任的归责依据,又抓住了不同归责依据的共同内容,从而能妥当处理过错行为人及无过错责任人间的责任份额划分。
【关键词】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风险比例规则
【全文】
  

  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原理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问题在于:无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减轻到何种程度以及采用何种进路,将受害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比较从而具体确定该责任程度?笔者试图在现有进路的批判基础上,提出风险比例规则,以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做出努力。


  

  一、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现有进路及其缺陷


  

  (一)依原因力比较很多学者认为在无过错责任中无法进行过错比较。传统理论在处理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范围问题时遇到了障碍,实在找不到合适的进路,“不得已”依赖原因力因素。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这样无法进行过错比较的情况下,主要采用原因力的比较。[1]杨立新教授也不得不承认,尽管过错较之原因力在侵权法上更具有规范意义,但考虑到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大小难以确定,无过错责任中责任构成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原因力考量在整个侵权责任法领域内日渐重要。[2]然而,这一观点存在着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所谓受害人过错影响加害人责任范围,其中起作用的应该是过错,而非原因力,过错显然并非原因力。如果以原因力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如何能成为过错对加害人责任范围的影响实际上,受害人过错之所以能影响加害人责任范围,其实是受害人基于自己责任原则应承受部分不利益,其承受不利益的根由在于其过错,而非原因力,否则,在受害人具有很大的原因力却没有过错时,何以不需承受不利益既如此,原因力并没有影响责任范围的可归责属性,以原因力决定当事人的负担范围实无合理性,不过是偷换概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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