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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

  

  该进路不像前面的进路那样要么逃避“苹果与橘子”的困境,而是提出了可具体操作的方法,似乎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然而细究之下,它仍然包含着一些不妥之处。首先,该进路对严格责任规范的认定不妥。将不具设计与制造缺陷的产品投入市场,这意味着投入市场的产品不应有缺陷,或者说严格产品责任的规范要求产品不应有致害风险,否则便是对规范的偏离。然而在很多情形,严格产品责任真正关注的并非风险的有无,而是风险的高低及实现与否,此时严格责任允许风险的存在,甚至允许较高风险的存在,只是要求风险实现时由加害人承担严格责任而已。可见严格责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可以用来比较的规范,规范之偏离就更谈不上了。其次,该进路对规范偏离程度的认定基础不妥。且不论严格责任中的规范问题,该进路将原告的规范偏离确定为其行为的事故成本与避免成本之间的区别,似未把握过错之规范偏离的精髓。该进路承认,过错之规范偏离乃是对注意义务的偏离,而作为过错之规范的注意义务乃是依据受害人的意志状态、受害人行为推进的利益、受害人行为致害风险、受害人避免损害的成本、受害人利益的大小等很多因素而认定,绝非仅仅以美元为体现的事故成本所能包含。以金钱成本之比较而认定作为过错规范之重要成分的注意义务的存在显然过于狭隘,以金钱成本之比较而认定当事人是否偏离规范从而具有过错自然也过于狭隘。总之,虽然该进路表面上找到了客观可比较的因素,实际并非如此。


  

  二、风险比例规则之进路的提出


  

  可见,前述各进路均未能妥当解决受害人过法学论坛年第期错如何影响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问题。决定受害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比较的合理进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其一,该进路应当体现侵权责任的归责依据,在过错责任中,该进路应当符合对有过错之行为人的责难要求,在无过错责任中,该进路应当满足无过错责任规则设立依据(比如异常危险)的要求;其二,该进路应当抓住不同归责依据的共同内容,从而能使之合理地一并处理过错行为人及无过错责任人间的份额划分。以此为指导,我们发现,能担大任者惟有风险因素。基于此,本文提出风险比例规则的进路。


  

  (一)风险比例规则的内容


  

  风险比例规则旨在以受害人及加害人对其危险源应负责的特定风险大小在全部应负责的风险中所占的比例来决定各自的负担份额。对此有几点需要强调。首先,承担过错责任之加害人的风险比例,以因其过错而不合理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为参数而确定,而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加害人的风险比例,以危险源的通常风险大小为参数确定。当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之加害人在事物发展中具有过错的,其应负责的风险还应包括因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其次,这里之所以强调“应负责的特定风险大小”,是因为并非任何由其危险源产生的致害风险均可导致行为人的责任。比如,并非任何受害人未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一定致害风险的行为均构成过错,只有(比较受害人损害与受害人因其行为所获利益、所负成本等所有相关因素从而得出)受害人未采取预防措施系不合理的行为时,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若不能认定受害人未采取预防措施系不合理的行为,即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此时纵然受害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的产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该风险实现而生的损害也不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判断受害人责任份额所需的风险参数,只能以其行为不当提高的风险幅度为限。再次,所谓全部应负责的风险乃是指,案件中依据法律的分配,应当为因其实现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全部风险,其中包括无过错责任人的危险源的通常致害风险大小以及受害人因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加害人实际具有过错时,还应包括加害人因其过错行为而提高的风险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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