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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

  

  以某一加害人甲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且本身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情形为例,假设仅有甲的无过错行为而乙也没有过错时的致害风险是38%,假设乙具有过错时致害风险提高了2%,这样,乙的负担份额(即风险比例)便是因其过错而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2%与全部应负责的致害风险40%相除而得出的比值5%;相应的,甲的负担份额便是甲之无过错行为的致害风险38%与全部应负责的风险40%的比值。由此,加害人甲与受害人乙的负担份额基于相应的风险比例得到了合理的划分。


  

  (二)风险比例规则与受害人过错影响责任范围原理的相通性


  

  风险比例规则与依照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是相通的。欲明晰风险比例规则与过错程度的关系,须先明了风险比例规则中因过错提高了的风险幅度意味着什么。风险比例规则所依据的加害人致害的风险乃是以认定过错时考量的风险为前提,但过错的认定除对该风险的考量外,还需要对其他因素的考量,诸如受害人行为推进的利益、受害人受损的利益,受害人的成本以及受害人的意志因素等等。在除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外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下两个案件中受害人致害风险的差即是风险比例规则所依据的风险参数(即因过错提高的风险大小),一个是现实发生的案件A,一个是假想的除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如预防措施的合理程度)不同外其他因素均相同的案件B,此时案件A中受害人过错的致害风险大小与案件B中受害人过错致害风险大小的差是风险比例规则中所需要的参数p1。我们再假想一个除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不同外其他因素均相同的案件C,一旦案件C真实发生,案件C中的受害人过错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与案件B中受害人过错提高的致害风险大小的差便也如案件A那样成为风险比例规则中所需要的参数p2。倘若案件中法律要求避免损害的强烈程度——这是决定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比案件C中的高,那么p1>p2,反过来,倘若p1>p2,那么案件中(决定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的)法律要求避免损害的强烈程度比案件中的高。可见,风险比例规则中因过错提高了的风险幅度意味着受害人过错中法律要求避免损害的强烈程度大小,二者成正比例关系。可见风险比例规则与依照过错确定责任(份额)的相通性。


  

  (三)风险比例规则的合理性


  

  明白了风险比例规则的内容及其与过错程度的关系,仍有必要分析其作为实践受害人过错影响无过错责任之赔偿范围的进路合理性。


  

  1.风险比例规则顺应了侵权责任法的本旨。侵权责任法无疑是调整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它决定何时将受害人的利益损害转嫁于加害人身上。更深一步讲,侵权责任法决定何时将致害风险置于受害人身上还是加害人身上。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问题就是配置致害风险的问题。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无不在探寻将致害风险加于加害人身上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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