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即以保护因致害风险被不合理提高而产生的损害为基础,当行为人的不合理行为与合理行为相比提高了致害风险时,行为人即具有过错。我们说过错是意志瑕疵及行为瑕疵,说到底就是针对致害风险的不当提高而言,倘若没有致害风险的不当提高,也谈不上什么意志瑕疵及行为瑕疵,更谈不上过错的存在及责任的承担。因此,说行为人具有过错并对其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说到底就是对其过错提高的风险承担责任。在以保护因异常风险而产生的损害为依据的无过错责任,致害风险与其他类型的活动或事物相比异常地高,因而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损害发生,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害具有异常高风险的情形,既然无过错责任因此而生,责任范围以此风险为基础进行比较与该责任之依据自然深相符合,无须待言。
一些无过错责任的核心目的在于分散损害,而并不在于活动或事物的异常高风险。因而表面看来似乎没有风险比例进路的适用余地,其实不然。此种无过错责任旨在分散损害,只要能合理确定加害人需要分散的份额即可实现此目的。当然,关键在于寻找合理的确定责任份额的进路。分散损害的目的于采用风险比例进路并无任何阻碍作用,因为其目的仅在分散损害,至于分散哪些损害实非此目的所能涵盖。风险比例进路的适用可以与加害人过错所带之致害风险天然地具有可比性,从而使得该进路在以分散损害为依据的无过错责任中显得游刃有余。
可见,侵权责任法的本旨乃是在于致害风险的合理配置,各种规则的设定均以此为目的。风险比例进路基于不同情形风险大小的比较,探到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的背后寻找责任分担的解决之道,从而使得该种解决之道深合各相关制度的本旨,同时使得各当事人责任份额的比较确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体现了充分的逻辑性。
2.风险比例规则基于数值化的比较使得责任确定更加科学。风险比例规则使得赖以比较的因素数值化、确定化、具体化,从而使得责任份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判断结论的任意性。风险乃是损害产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的严重性,风险大小的确定乃是来源于统计数值而非完全任意的想像,因而使得责任份额的确定具有了科学的数理基础。这使得当事人之间责任份额的比较具有了共同的基础,从而有利于制度的合理化及司法结论的统一化。
三、风险比例规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