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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状模式与丛林模式: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理论与实证

  

  比较来看,因为,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一般都不要求一定要达到客观真实,所以树状模式和丛林模式都具有合法性。就其刑事司法证明实践来说,有两种典型形态值得我们关注,这就是:第一,控方提供了对指控被告人实施犯罪构成证明指向的实质证据,但是,单独的看控方证据明显只能在理论上形成或然性的证明,或是辩方也有与其完全对立的实质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控方仍然在辅助证据的帮助下胜出。第二,单就控方的实质证据来看,不能对该犯罪行为是由被告人所实施构成证明指向,在这种情况下,控方也可在辅助证据的帮助下胜出,这种情形对辅助证据的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即某些辅助证据应当是在事理上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常见的、紧密的引起或被引起因果关系的事实所生成。对此,我们也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第一个案例是199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德尔诺特县高等法院审判的“加利福尼亚州诉詹姆斯·詹森”案。州检察官对本州鹈鹕湾监狱在押犯人詹森提出了两项重罪指控,即犯有蓄意和非法殴打狱警休斯顿和贝尔格的罪行。控方检察官称:被告詹森与一个名叫巴特勒的同室犯人关在牢房里,他们拒绝交回一些餐盘,在几个狱警与詹森交涉的过程中发生了一场“格斗”,两个狱警休斯顿和贝尔格受伤。在庭审中,控方主要传唤了狱警休斯顿、贝尔格以及其他几位狱警共5名证人。被告人否认控方的指控,为此辩护方先后传唤了关押在鹈鹕湾监狱并认识被告人的狱犯巴特勒、格林和被告詹森共3名证人。陪审团在庭审结束后很快作出了裁决,认定被告人的罪状成立。[5]在该案中,控辩双方的实质证据主要是己方证人中作为冲突事件当事人对事件经过的陈述。显然,本案中控辩双方的实质证据无疑是相互对立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凭这些证据,很难判断哪方的事实主张更为可信,正如法官对陪审团的提醒,不能依据证人的多少来决定胜负,因为双方的证人都有存在内部“合谋”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特别注重辅助证据方面的角力,其基本的方法就是:通过交叉询问,获得有关证人日常情况的陈述和证人的当庭作证表现(法官在开庭时一般都要提醒陪审团要注意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从而辅助证明己方证据比对方证人更为诚实可信。可以说,本案对辅助证据的运用,在西方法治国家的诉讼证明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然而,在中国的诉讼证明尤其是刑事证明中却没有明确的合法性。如果说中国的刑事证明也能够像本案一样来运用证据,那么许多案件办起来可能就要“省劲”得多,比如,在前面的毁容案中,可能在没有等到证人丙的证言出现之时,也可以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陈述表现等方面辅助证据的帮助下作出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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