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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状模式与丛林模式: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理论与实证

  

  第三,这种从证据生成视角来建构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总是以证实而非证伪为基本视角,但这并不会限制这两种证明模式的运用范围。证实,就是对积极事实即发生了某件事情的证明。证伪,是对消极事实即不可能发生某件事情的证明。人们常常习惯于在证伪的意义上来言说证明,这并不意味着本文提出的诉讼证明模式有适用的局限,因为,所有的证伪言说都可以转化为证实言说,即所谓的证伪实际上就是证实发生了一件与所证伪的事实主张相反的事情。在此意义上,在证明中反驳他方事实主张、判定的时候,有两种证据运用方式:一种是,不直接举证,而是在事理上指出对方基于证实角度所建构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存在着缺陷,证明结论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另一种是,以与所反驳的事实主张、判定相反的积极事实主张为中心,来建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并说明己方所建构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比他方建构的更为合理。后一种证明如:当被告人被指控杀人,辩方提出案发时被告人不在现场(消极事实),而是与其女友在一起逛街(积极事实),在辩护时就可以围绕被告人与其女友逛街的行为建立证明观念图式;当控方以证人说看见被告人杀人的证据来进行证明,辩方提出被告人没有杀人(消极事实),在辩护时就可以围绕被告人是因为特定的利益而陷害被告人(积极事实)建立证明观念图式。


  

  三、从诉讼证明观念图式范型看刑事证明实践的比较法差异


  

  根据前面提出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范型,我们可以对中国与西方法治国家在刑事证明实践方面的比较法差异进行一些有启发性的新观察。就中国的刑事证明实践而言,因为一般要求合法的事实认定应当是一种“客观真实”,通俗地说,就是要将案件办成“铁案”,所以,一般就只有运用树状模式进行证明才具有合法性,然而,由于事实认定往往很难实现“客观真实”的证明,所以,实践中常常呈现出的是一种树状模式表象化—丛林模式后台化的典型形态。这就是:一方面,会尽力“收集”实质证据,突出树状模式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在借助于丛林模式帮助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不过,为了使证明在表面看起来具有合法性,会尽量把外围之树“掩藏”起来。这种证据运用,由于“收集”证据的压力和对运用辅助证据的“掩盖”,往往需要在程序上对被告人进行程序限制,因而常常会带来两种后果:一种是,证据的收集会沦为证据的“制造”,因而导致冤假错案,并且很难被纠错;另一种是,作出了犯罪认定,从事理上讲是比较容易被人接受的,但在程序上看起来仍然比较“费劲”。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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