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例是昆明市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案。控方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所开昌河微型车中。在一审、二审中,被告人都被认定有罪。后来,在真凶被抓到后杜培武才被改判无罪。[2]在该案的一审、二审中,控方和法官对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的证明和认定就属于树状模式表象化一丛林模式后台化这种形态,其具体表现主要是:一方面,表面看来,事实的证明和认定都仅仅依据的是实质证据和以其建立的树状模式,这些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报告、枪弹痕迹鉴定书、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案卷记录等。另一方面,在庭审中,被告人主张侦查中的有罪供述是由刑讯而生成,辩护人也对控方证明的其他证据提出了合理质疑,这说明有罪证明和认定并没有达到“客观真实”,不过,尽管有罪诉讼的推动有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也不是完全随意和荒唐的,还是有一定的证明依据——真正的依据不仅是控方提交给法庭的实质证据,而是侦查人员依据一种丛林模式的证明观念图式形成的有罪确信,而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侦查人员的有罪确信又(不恰当的)给予了较多的习惯性信任。从侦查的实际情况来看,侦查人员之所以要将案件“做实”,其中的一个重要辅助证据就是对杜培武的测谎而生成的测谎证据。毫无疑问,本案是前述树状模式表象化—丛林模式后台化这种证明形态导致的第一种后果的典型代表:证据的收集沦为证据的“制造”,在案件看起来被办成了“铁案”以后,纠错就变得极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要等到从反向能够完全客观的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才能够为被告人沉冤昭雪。佘祥林案以及近来曝光的赵作海案等都是与本案类似的情形。
第二个案例是几年前在四川省一个小县城里发生的一起年轻女教师在路上被—蒙面人泼硫酸毁容案。在该案中,被害人甲指认是曾经反复纠缠、想与其谈恋爱的乙所实施。乙被羁押,但其在审讯中否认自己实施了侵害行为。公安机关认为鉴于案件在当地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总觉得案件应该是乙所为,也不敢将乙释放,于是只好将其关押在看守所里。在乙被关押一年多后,公安机关意外地“获得”了新的证据,这时乙的一“室友”丙为“立功”向看守所的监管警察报告说:乙眼看案件始终无法侦破,于是不无炫耀的向关押在同室的犯罪嫌疑人讲述了他是如何对甲实施毁容的经过。侦查人员“如获至宝”,再次对乙进行审讯,虽乙仍拒不承认罪行,但侦查机关认为已可移送检察院。经过一审,法院判处乙故意伤害罪,在判决书中提到的有罪证据是被害人受伤的状况及其鉴定、被害人陈述、丙的证言,并未提及被告人的辩解和对其进行分析。[3]本案的证明仍然是一种树状模式表象化一丛林模式后台化的证明形态,其具体表现是:一方面,在表面上只是运用实质证据。另一方面,本案对被告人实施了毁容行为的证明并没有达到“客观真实”,因为:被害人可能借机报复被告人过去对她的纠缠,证人丙可能因为知道乙涉案的原因和为了获得自己的好处而虚假“立功”,或是侦查人员为了“了结”案件而故意唆使证人丙作出虚假陈述(在能够出现“躲猫猫”事件的司法环境中,这种可能性并非天方夜谭);可以说,在事实认定所依赖的证明观念图式中,围绕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的“过节”建立的外围之树对证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案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在事理上的合理性无疑要比杜培武案件强得多,因为从案件的有关情况来看,被害人和证人丙同时说谎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正因为如此,犯罪认定也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从媒体因为本案所谓的“零口供”而对案件进行正面报道来看,就说明了这一点。本案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是:尽管被告人被绳之以法了,但诉讼的过程还是比较“费劲”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定罪的关键证据是靠羁押“耗”出来的。无疑,实践中的许多案件没有像本案这样具有戏剧性和“幸运”,而是往往靠嫌疑人、被告人在感受到羁押的明显压力下作出有罪交代,而实现的案件突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