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案例是1986年发生在美国的“理查·克拉夫兹案”。当年11月30日,泛美航空公司的空服员海伦失踪。海伦的同事萝拉、她聘请的私家侦探梅尔和律师提供了对其丈夫理查·克拉夫兹不利的信息,就是海伦知道理查有外遇。在调查中,一家汽车出租公司经理证实理查在海伦失踪前的一个多星期租了一台碎木机;警察在当地的约尔拉湖的岸边找到了属于海伦的许多碎骨等人体组织,在湖底还找到一把有人体组织的电锯;警察找到电锯销售商店,从那里得到了销售人员关于查理购买电锯情况的陈述和理查购买电锯的信用卡账单。在庭审前,控方聘请的李昌钰博士做了两个实验,用碎木机碎了一头猪和碎木机碎人的头发;经过比对,实验碎木机出来的猪骨头的形状、头发的拉扯痕迹与从湖边收集的人骨和头发的一样。检察官对理查提出了谋杀罪的指控。在庭审中,控方传唤了相关的证人,提交了物证。理查始终不认罪,坚称自己租借碎木机只是为了用来清理自家周围的草木,而电锯也在案发前两个月就被盗了。陪审团在庭审完毕后经过几个小时的磋商,很快就作出了裁决。理查被认定有罪。[6]在该案中,控方的实质证据主要是警察关于收集被害人的人体物证、电锯的陈述,以及相应的实物证据。我们看到,仅凭实质证据,不能构成对被告人犯罪的证明指向,而是必须在辅助证据的帮助下建构一种丛林模式的证明观念图式,才实现了成功的证明。本案中关键的辅助证据主要是:租车公司经理的陈述和租车公司的租车记录;电锯商店销售人员关于查理购买电锯情况的陈述和查理购买电锯的信用卡账单。这些辅助证据都是由在事理上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其他行为所生成。比较而言,海伦的同事萝拉和私家侦探、律师的陈述,也是辅助证据,但并不是关键性的,因为,尽管有些人依据其也能够对被告人有罪形成事实确信,但在缺乏前述关键辅助证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一般是不能作出犯罪认定的。可以说,在没有对犯罪行为是由被告人实施构成证明指向的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前述关键辅助证据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个一般证据底线(不同于补强证据规则这样的特殊证据底线),是对裁判者自由心证的一种约束。如果说没有这样的证据底线限制,像前述的杜培武案件那样的有罪认定就不会有什么稀奇。比较而言,如果这种案件发生在中国,办案人员可能更期望证人的直接指认或被告人的交代来摆脱对辅助证据的依赖。
四、结语
本文的思考起因于教科书上的关于证据的一种说法,最终的目的是期望这里的研究能够使已有说法在经过适当修正后变得鲜活起来——已有说法应当修正为:证据是可能或实际为待证事实以及其他相关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直接或间接形成的痕迹;尽管这种表述显得有些绕舌,但是,在此种话语思路中所建构的树状模式和丛林模式这两种诉讼证明观念图式范型,对于诉讼证明和证据运用的分析无疑具有直观、形象、具体的指导意义。当然,如何正确运用这两种诉讼证明观念图式范型来分析具体的诉讼证明,以及能不能在本文提出的两种范型之外进一步提出其他的范型,都还可以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