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两种理想范型
对于树状模式与丛林模式这两种诉讼证明观念图式的区分,其基本前提是区分两类证据,即:一类,从事理上讲,或是其确实为待证事实的真实存在或发生而形成,或是即便不能确实,其也可能为待证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比如,对于“被告人李某杀了人”这一待证事实而言,“证人张某说:‘我亲眼看见李某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一证据就是这种证据类型。另一类,从事理上讲,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由待证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而是可能或实际为待证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存在或发生而形成。比如,对于前述待证事实而言,“证人王某说:‘我亲眼看见李某在案发两个月前实施了一抢劫’”这一证据就是这种证据类型。对于这两类证据,我们可以将其别称为实质证据和辅助证据。[1]
所谓树状模式,就是仅运用前一类证据而建立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之所以如此称谓,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中,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比喻和想象:一是,将待证事实比喻为树的根基(树根或树种);二是,将可能或实际为待证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但不能摆在面前而作为证据事实的过渡痕迹存在的中间事实比喻为树结;三是,将可能或实际为待证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的证据事实比喻为树叶;四是,将运用事理而对待证事实、中间事实、证据事实之间的生成关系所作的具体判断比喻成树干或树枝。在树状模式中,树结和树叶由树基生成,但证明则是一种反向的“寻根”活动。比如,控方提起一个对杀人案件的控诉,提出的证据有:在案发现场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一把刀、经鉴定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和被害人的血迹侦查记录,现场的照片,封存的一把刀,封存的刀上面的指纹和血迹的鉴定报告,证人A说“听B说,他看见了被告人杀人的经过”的陈述这几个证据。在证明的时候,自然是控方首先主张:杀人案件(树基)的发生,直接形成了案发现场情况、B的记忆和对A的陈述(树结),间接形成了.几个证据;然后是从证据生成的反方向来分析提出的待证事实是否真实,即分析:侦查记录、封存的刀、照片、鉴定报告是否为所主张的案发现场情况所生成,证人A的陈述是否是为其所主张的B曾经作出的陈述所生成,然后,在确定了案发现场情况、B曾经作出的陈述之后,再来分析案发现场情况、B的陈述是否为所主张的案件的存在或发生而形成。
所谓丛林模式,就是运用后一类证据或同时运用两类证据而建立诉讼证明的观念图式,这种模式的基本表象和原理是:其一,在观念图式上,可以待证事实为根基建立了一棵树,又可在这棵树的外围以与待证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为根基建立许多棵树。这后一种树的建构原理与前一种树的建构原理一样,都是运用证据生成的一般事理。前一棵树是中心性或核心性的;后一种树是外围性或辅助性的;其二,将中心的树和外围的树合并为一个整体性的丛林,一般是基于这样两种事理,一种是引起(或被引起)关系的事理,即从事理上讲,作为中心树根基的待证事实与作为外围树根基的其他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常见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另一种是类比说明关系的事理,即从事理上讲,外围之树的证据生成原理与中心之树的证据生成原理具有类似性。对丛林模式的运用,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形式:在审前的证据收集阶段,主要是一种“林中建树”活动,即通过外围之树来想象中心之树,进而确定收集证据的方向,尽可能收集中心之树上的证据,把中心之树的树形建得丰满茂盛。比如,当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的时候,从案发现场找不到是何人所为伪“蛛丝马迹”,也没有目击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首先在外围之树上下功夫:看是否有证据(外围之树的树叶)表明被害人在案发前与哪些人有往来、发生过什么纠纷等,依此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之后,再来寻找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后留下的痕迹(中心之树的树叶)。在审判的证明阶段,主要是一种“围树建林”的活动,即首先建构一个中心之树,但由于中心之树不够“茂盛”,所以,尽可能增加外围之树及其上面的证据,通过把外围之树建构得丰满来强化说明中心之树建构的合理性。比如,在一起盗窃案的诉讼中,控方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关于其知道被告人实施盗窃的陈述、警察关于在案发现场发现与被告人指纹的陈述、现场的照片、现场指纹的鉴定。被告人主张:被害人撒谎;他在现场留下的指纹,是因其曾经到现场玩过而形成,而不是因盗窃而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控方为了强化中心之树的证明合理性,分别以两种事理来建构外围之树:其一,基于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事理的建构。以被告人过去一贯小偷小摸、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告人在案发后不久大吃大喝、被告人在被逮捕的时候抗拒抓捕等为树基建构外围之树来辅助证明,也就是说,前述诸多情况,或是可能引起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情况,或是被告人实施盗窃后可能引起的情况。其二,基于类比关系事理的建构。因主张过去的一切盗窃案与当前指控的盗窃案在作案手法上非常相似,所以,以被告人过去实施过一切盗窃为树基建构一颗外围之树来辅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