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配合措施。人肉搜索的成功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足够的网民支持。如果网民数量过少,那么其中存在案件知情人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二是要有可以吸引知情网民提供信息的机制或动力。这种机制或动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情感激发(如良知或正义感)和物质、精神奖赏。因此,侦查部门可以从这两方面入手配合“人肉搜索”的进行。一方面,通过各种类型的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宣传和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吸引更多的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另一方面,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网民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增强知情网民提供信息的动力。
3.“人肉搜索”的反馈信息排查阶段
(1)安排侦查员24小时守帖。由于网络时空的开放性,侦查部门无法预测到有价值的线索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在网民的跟帖中。在“人肉搜索”实施阶段完成后,侦查部门需要安排专门的侦查人员24小时不间断地查看每一条网友的跟帖,一旦载有重要信息的跟帖出现,侦查部门能够立即做出反应。
(2)汇总信息进行排查。“人肉搜索”告一段落后,侦查部门要在网监、技侦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网民提供的各类线索进行汇总,并逐一甄别、排查,过滤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对排查后有侦查价值的线索,侦查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取侦查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隐藏证。
4.“人肉搜索”的结束阶段
“人肉搜索”的结束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人肉搜索”的结果,案件取得重大进展。在这种情况下,侦查部门应及时向网民通报,向网民表示感谢,并删除帖子,结束“人肉搜索”。二是“人肉搜索”没有取得实质进展。“人肉搜索”是由人参与的,而人的精力有限,注意力也易分散,不能因为案件未破而无限期地将“人肉搜索”进行下去。因此,在搜索未果的情况下,侦查部门同样需要说明情况并感谢网民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同时可以留下联系电话,以便于日后网民发现重要线索时与警方联络。
(五)适用“人肉搜索”的注意事项
1.“人肉搜索”的权利不得滥用
“人肉搜索”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频繁的利用“人肉搜索”,会使公民产生过分的“社会不稳定、不安全”的心理效应,造成社会恐慌,也会让网民产生疲劳和麻木心理,降低对“人肉搜索”的关注,“人肉搜索”应有的功能也随之降低。总是期待利用互联网的力量解决侦查破案问题,也会让侦查人员产生依赖、懈怠心理,不主动积极寻找案件线索,过分依靠网络获取信息。总而言之,“人肉搜索”只能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运用。